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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农药获刑

关注:5294 发布时间:2016-01-1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核心内容:一男子为牟取利益向农民销售假农药,该行为是否构成的犯罪?该男子所为致使购买了假农药的农民损失惨重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该男子触犯了销售伪劣农药罪,最终获刑三年。接下来,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13年一天,魏某店里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向其低价推销一款莠去津芦笋草净除草剂。魏某心知肚明这样低的价格,质量肯定有问题。但见有利可图,便怀着侥幸心理购进20件(2000袋)除草剂。后来,其将其中的10件(1000袋)以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已判刑),李某又将该除草剂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给农户彭某等人。彭某在自家芦笋地使用后,芦笋出现叶面枯黄等药害,受害面积达75亩。

查明

经鉴定,该莠去津芦笋草净登记使用范围不包括芦笋,且该除草剂不符合质量标准;彭某田块作物损失共计179550元。

另查明,案发后魏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是假的农药而购买并进行销售,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非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销售农药;追缴其非法所得4200元,并上缴国库。

相关案例

药店老板销售假药牟取暴利被判刑六个月

被告人曹某为牟取暴利,明知是假药还购来销售,最终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2月至8月间,具有购进、销售药品从业经验的被告人曹某,在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进药品所需证件的情况下,先后7次从河南濮阳自称叫王某的人手中购进“风湿骨友灵胶囊”合计700瓶,并销售给邹某等人。经舟山市普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曹某销售的“风湿骨友灵胶囊”为假药。

瓦房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牟取暴利,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关于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知识拓展

什么是销售伪劣农药罪

销售伪劣农药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与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农药及兽药及化肥以及种子,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及兽药与化肥以及种子,致使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行为。

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以及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其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与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受重大损失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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