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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注:4327 发布时间:2016-01-1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核心内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会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今年4月20日,禅城扶西水果批发市场内,一名女司机开车撞倒2岁女童后,不仅未停车,反倒车先后碾压3次,导致女童身亡。该无证女司机被检方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一致

今年4月事发时,严某开车撞倒、并碾压2岁女童女童后,多名目击者证实,女车主跪求女童家属,称,“不要说是我开的车,说是我老公开的。我可以赔你们钱”;而女车主的丈夫得知此事后,表态将尽全力承担责任。

6天后,女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当时我正在冲凉,接到医院电话,心疼得当场大哭。”女童父亲林先生称,6天内,医院先后给自己打过3次病危电话,“每天都在提心吊胆,最怕接到医院电话,一听电话响,全家都慌作一团。”

林先生称,女儿入院3天内,严某丈夫支付了1.6万元医疗费,此后便以无钱为由拒绝再支付,直至女儿火化的丧葬仪式,林先生因经济困难已经跟老乡借了3万元,“在丧葬仪式上,因为各项花销太大,一直在担心费用问题,甚至顾不上悲伤”。

各项事宜料理后,林先生向对方提出总计78万元的民事赔偿,包括女儿住院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双方协商数次,但因分歧太大,至今未达成一致。严某丈夫称,事发后,家庭经济困难,一直在多方筹措资金,目前已筹到30万元。

林先生称,女儿去世对家庭冲击太大,即使用尽一辈子,也无法愈合内心的伤口。“现在每天都觉得女儿还活着。但是下班回家,女童再也不能给我倒水了;腰酸背痛时,女童再也不会主动给我捶背了。”

家属怒斥对方并无悔过

禅城区检察院指控,4月20日15时许,严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女童发生碰撞,女童倒地后被小型轿车的右前轮辗压头部,女童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经交警认定,严某承担本次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方指出,严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可减轻处罚。据此,检方建议法院判处严某两年到四年有期徒刑。案件并未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严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非道路上通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是故意的,我知道我有罪,我罪孽深重。”昨日庭审现场,严某一直在哭泣。严某称,当天巷子里没有什么人,车放在别人档口,自己看到老公在睡觉,不想打扰他,于是想着虽然自己没有驾驶证,但也会开一点车,就打算把车开回自己档口。“我没有看到小孩子出来,她太小了,我的车子太高。”

严某庭上表示,自己家里有90多岁的老母,而小孩也无人照顾,希望早日回家,努力工作支付赔偿金额,以此忏悔。法庭当场并未宣判结果。

庭审结束后,林先生走出会场时,喊“撒谎,骗子”,并表示事发时,女童一直在路边玩,并非突然出现。对于严某的悔过态度,林先生并不认可,并表示对方甚至不愿承担孩子的丧葬费。据了解,事件发生后,严某家属到目前,仍未对女童家人做出过经济赔偿。

判决

检方指控肇事女司机严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女童被汽车右前轮辗压头部,同时表示严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可减轻处罚,判处严某两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庭审现场,女童父亲指责对方毫无悔过之心,不仅至今未给予赔偿,甚至拒绝承担女童的丧葬费。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

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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