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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相关规定

关注:3292 发布时间:2017-02-15 作者: 来源:
 


入户盗窃的相关规定

  1. 入户盗窃又称入室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确定的。

  2. 只要实施了未经允许“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但并非法定重从情节。

  3. 未盗取的财物则系盗窃罪未遂

  4.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独立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在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用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用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6.  入户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可能转化为如何抢劫。

  7. 入户盗窃被当场逮住未作反抗的属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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