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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贪污受贿罪定罪的相关规定知道吗?

关注:2064 发布时间:2017-05-0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刑法对贪污受贿罪定罪的相关规定知道吗? 贪污罪、受贿罪情节和数额怎么认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

(一)贪污罪、受贿罪情节和数额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除规定了数额标准外,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因此,《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采取了“数额标准+从重情形”的模式。

即即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同时具有第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二、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

贪污罪六种从重处罚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这是基于犯罪行为特定危害性而提出的,贪污特定款物较一般款物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一直也是刑事打击的重点。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这是基于人身危险性考虑,行为人受过处分或者被刑事追究仍不思悔改,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需要从严惩治以起到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人犯罪后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不配合追缴,说明无悔罪表现,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1、多次索贿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既包括对同一请托人索贿三次以上,也包括对不同请托人,累计三次以上。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受贿者与请托人进行权钱交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理应从严惩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解释》对吏治腐败给予高度关注,因此将违规使用干部作为受贿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注意事项

、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

以起刑点为例,1980年以来,我国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数额标准曾调整过三次。

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1000元;当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8元。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的起刑点数额标准是2000元;与之对应当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81元。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的起刑点数额为5000元,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3元。

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因此,对照以往规定,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调整为3万元较符合现实情况。

、贪污罪、受贿罪数额不搞地区差别

各地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执行统一的数额标准。近年来,实践中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一体遵循。《解释》从司法公正出发,对贪污受贿犯罪执行统一的数额标准,既不规定起点刑幅度,也不搞地区差别。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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