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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逃跑时 竟将警车开走

关注:3656 发布时间:2018-06-25 作者: 来源:法邦网
 

凤林警分局长桥派出所抓到一个盗贼,奇特的是,这名盗贼竟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在逃跑时将警车开走了。那么,将警车钥匙忘在车上的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该罪如何构成,如何处罚,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介绍。

据台湾“东森新闻云”报道,台湾花莲县凤林警分局警察10月31日清晨6时许获报,1名苏姓男子偷车后在赃车内呼呼大睡,警员到场将苏嫌逮捕上铐载回警局,苏嫌竟趁警察不注意将警车开走,20分钟后寻获警车,苏嫌仍逃逸中。

凤林警分局长桥派出所警察获报,发现40岁苏姓窃贼在赃车内睡着,不费吹灰之力将苏嫌逮捕上铐,载回警局侦讯时,一时疏忽让苏嫌独留警车上,还忘了拔下警车钥匙。苏嫌趁2名警察不注意时,从警车后座爬到驾驶座,把警车开走。

由于警车被偷走事关重大,巡逻警网立即拦截围捕,苏嫌猛踩油门加速逃逸,警方找到车时,车身已被撞得凹损掉漆,轮胎爆胎只剩钢圈,苏嫌早已弃车不知去向。警方表示,有接获五金行老板报案,称有一男子请求锯开手铐,老板机警拒绝后,男子离去,老板赶紧报案。警方根据苏嫌逃亡方向,正循线追捕中。凤林分局与县警察局刑警大队已组成项目小组全面查缉,警方有信心在最短时间内将犯嫌查缉到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疏失责任。

玩忽职守罪如何构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介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上述事件中,警察疏忽大意,马虎从事忘拔钥匙,致使贼把警车开走,造成了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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