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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关注:473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43岁(1973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宋xx在北京xx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义齿加工中心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北京xx医院、xx医院、xx医院、xx医院、xx医院、xx门诊、xx医院、xx口腔、xx门诊、xx诊所、xx诊所、xx医院、xx综合门诊、xx口腔、xx口腔诊所给其公司的货款人民币75626元及北京xx医院、北京xx医院、xx门诊、xx门诊给其公司的预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侵占后挥霍。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宋xx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的证言,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xx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义齿加工中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工资发放证明材料,职责证明,加工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宋xx的身份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x犯职务侵占罪,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xx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宋xx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六百二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xx疗技术有限公司义齿加工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长    张鑫磊

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

人民陪审员    闫占芳

○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记  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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