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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关注:804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1,曾用名霍×2,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9月6日被罚款人民币六千元;又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10月10日被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1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1及其辩护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底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霍×1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西小口村、西小口路桂林风味院内等地开设诊所,并先后于2012年9月6日和2013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霍×1因继续非法行医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搜查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及机构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材料,证人林×、周×、吕×的证言,被告人霍×1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霍×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霍×1系初犯,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霍×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1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1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霍×1在被行政处罚后,更换地点继续非法行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1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判  员    杨晓明

○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记  员    闫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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