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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关注:473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 2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4月6日至4月7日,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63号楼×室,利用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2号院×号)系统漏洞,创建话费充值业务订单,通过修改软件数据的方式为本人、其父亲张×、母亲王俞、陈×1(另案处理)的手机号充值话费共计人民币225 180元;并伙同陈×1,由陈×1进行操作,给本人手机号充值话费共计人民币68 050元。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188 85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本次犯罪为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至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63号楼×室,利用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2号院×层)微信公众号“玩主生活”充值界面存在的系统漏洞,创建话费充值业务订单,通过软件拦截并修改订单参数,为本人、其母王×、其父张×以及陈×1(另案处理)的手机号充值话费共计人民币225 180元;另张某某伙同陈×1,由陈×1为张某某手机号充值话费人民币68 050元。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 230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88 850元,张某某为陈×1手机号充值部分已由陈×1退赔。

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起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白色苹果,号码186XXXXXXXX);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缴人民币36 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0 280元,以上款物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证言证明:我是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受公司委托来派出所报案。2016年4月6日16时许至4月7日4时许,我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玩主生活”中的话费充值及流量充值业务被不明黑客攻击,在此期间黑客利用公司的账户给一万余个电话号码充值话费及流量,创建了107 760个订单,给公司造成5 204 645元人民币损失。

2、证人常×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我们公司与上游话费及流量的供货商合作提供充值服务。与我们公司合作的供货商有三家: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与各省的三大运营商签订话费及流量代销合同,我们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又签了分销合同。上述公司从移动公司拿货(话费及流量),我们公司从上述三家公司购买后再在我公司微信公众号“玩主生活”上卖给用户。

3、证人陈×1证言证明:2014年8月我和徐×合伙开了一家网络公司,地点在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63号楼。2015年搬到×开始做微信公众号的业务。2016年3月份张某某来我公司找我学编程,我收了他并教他编。2016年4月6日晚上,张某某跟我和徐×说qq群里共享了一个漏洞,按照那个漏洞的教程可以做到一分钱充500元话费。后我们三个人一起按那个教程的步骤进行研究,我们先用徐×的手机号充值了1000元,再往后充就不到账了。我觉得这个技术很新鲜和好奇,后我和张某某一起进行研究,张某某给我的手机号131XXXXXXXX进行充值,刚开始充值失败,后来充的值到账了,显示是6万多元钱。在张某某充值的同时,我用的我的联通手机号156XXXXXXXX充了一万多元钱,后我又用张某某的手机号测试充值,刚开始也是显示失败,后来发现充的值到账了,显示是6万多元。

充值过程是这样的,网上有人把数据改好后,我就直接利用软件fiddler,我从网上的一个链接上下载了一个插件,运行后,开始下单,充值支付金额就自动变成1分。我们修改数据充值的那家公司是北京一家叫×的公司,微信公众号是“玩主生活”。我自己的两个手机号总共充了7万多元钱,一个手机号内充了6万多元,是张某某帮我充的,另一个手机号内充了一万多元是我自己充的。我也帮张某某充值了6万多元。我们充值一次是花一分钱,张某某说是充值了100次左右。我们也帮其他人充过,我给我媳妇充了1500元,后来又收回去了。后来张某某发现了另外一个类似的教程,我们用这个教程帮150多个人充了电话费,不知道是哪家公司的,我们从中获利了3.8万元。这钱在我的支付宝里,账号是×××@qq.con,微信里还有1000元。

4、证人陈×2证言证明:2016年4月6日晚上10点多钟,我到陈×1的工作室用电脑上网准备考驾照的理论知识,当时办公室内有陈×1、张某某和徐×。后听张某某跟我说,花1分钱就能充500元钱的手机话费,问我要不要充。我跟张某某说能不能帮我充点流量,他说可以,后来我把我的手机号给他,他就帮我充了,具体充了多少流量我不知道,我跟他说就充1G流量,他告诉我说充好了,我也没有验证。

5、证人徐×证言证明:2016年4月6日晚上10点多钟,我、陈×1、张某某,陈×2在公司办公室内工作,张某某跟我们说,有一个花1分钱就能充500元手机话费的办法,问我们要不要充。我们三个人都同意了要充,后他把我的手机拿过去,说试一试能不能充上,充了好几次,我一查是充了五、六次,每次充了500元。总共充了3000元钱,花了6分钱。我们一看能充上又让他充,他让我们自己充并告诉我们如何充,我们按照他说的方法用各自的电脑上网搜一个FIDD的软件,把这个软件下载到电脑上,之后再用一个补丁,通过电脑和手机无线联网,输入需要充值的手机号,就能直接充进去了。这样我又给自己手机充了两次,花了2分钱,充了1000元钱。一直到晚上12点过后,听张某某说他给陈×1充了好多钱,张某某又给陈×2充了一些流量。后来我发现我手机内的话费被回收了,现在还剩下500元话费。我们充值的时间是从4月6号到7号,6号晚上12点之前,可以给好多手机号充值,12点以后就只能给联通的手机号充值。

6、证人王×证言证明: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我儿子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工作室在做系统的测试,给我的手机内充了话费,没说充了多少,第二天我开机后看到充值短信发现手机内充了两万多元钱,我问张某某怎么回事,他说是第三方购买的,我告诉他不要做违法的事情,他说没事,别人一下搞了二十几万也没什么事。过了两三天我查询话费余额当时有七八万。四月十几日查询话费发现有十几万元,但是没有收到短信提示,我后来才知道是12万多。我在网上利用HI客网的网上商城,用11万余元的话费兑换了15个苹果6s,但我只收到了6个,然后我以每个6000元的价格买掉了,总共卖了3万6千元,这3.6万元已经上交给公安了。

7、证人张×证言证明:张某某是我儿子,我的手机号码是186XXXXXXXX,我最近没有充过值,现在话费余额是6016元,我不知道我有这么多话费,之前张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搞活动给我充值的话费。张某某给我爱人王×手机内充了大约12万元,也给我手机内充了2万多元。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通过对张某某的涉案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在计算机桌面和D盘发现名为“财神”、“朝阳Fd”、“Fiddler2”的文件夹,内含相关文件。在桌面上发现腾讯×××图标,点击后自动登陆×××号×××,昵称“别闹我有药”,使用消息管理器对聊天记录进行查看并导出。

通过对陈×1的涉案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在计算机F盘内发现名为“Fiddler(v4.6.1.5)-汉化版”的可疑文件。通过查看计算机内登陆的腾讯×××软件,发现×××号×××和×××号×××。在×××号×××的群聊天记录中发现有讨论FD技术、使用FD技术进行话费充值的记录。

9、代理协议、合作协议等证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基于合同代理联通、电信、移动三大运营商相关电信业务的情况。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就手机充值业务进行合作,上述三家公司为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话费和流量。

1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证明: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2号院×层的房屋,租赁期间为2014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

12、营业执照证明:北京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7层×号房间;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勇。

13、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

1)公司就广东移动用户投诉充值被冲正进行核查与反馈的情况。

2)×××群“大雪资源交易2群”、“1208活动线报群”关于话费充值的话题中有涉及“玩主生活”的交谈记录。

3)因受害公司业务数据取自2016年4月7日事故发生时间点,因有些充值订单延迟充值成功,且有些订单被拆分为躲避,充值成功时间不一样,导致从后台导出数据有偏差,比实际业务运营数据少。张某某方退还金额为188 850加上36000,36 000元已经提交公安。

4)经统计:王×手机号180XXXXXXXX非法充值138200元;张×手机号186XXXXXXXX非法充值23 700元;张某某手机号137XXXXXXXX非法充值2900元、手机号137XXXXXXXX非法充值1280元、手机号138XXXXXXXX非法充值1000元、手机号186XXXXXXXX非法充值68 050元;陈×1手机号131XXXXXXXX非法充值64 500元,其中运营商追回6400元,手机号156XXXXXXXX非法充值15 400元,其中运营商追回1050元。

1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款单证明:民警在抓获张某某的广东省新丰县建设路×号屋内起获电脑一台及手机(白色苹果型)一部,侦查期间被告人家属退缴人民币36 000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0 280元,以上款物现扣押在案。

16、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2日16时许,郑×报警称,2016年4月6日16时许至4月7日4时许,其所在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玩主生活”中的话费充值及流量充值业务被不明黑客攻击,在此期间黑客利用公司的账户给一万余个电话号码充值话费及流量,创建了107760个订单,给公司造成5 204 645元人民币损失。经网监部门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建设路×号活动,后民警在此地将张某某抓获。

17、刑事谅解书: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赔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8 850元,该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案发后,陈×1退赔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2 650元,该公司对陈×1表示谅解。

1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通过×××我认识了教软件的老师陈×1,2016年3月份我来到新丰跟他学软件制作。2016年4月6日晚,我、陈×1、徐×通过好多×××群得知“玩主生活”公众号充值界面有漏洞,然后使用fiddler软件修改订单参数,进行话费充值,我们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具体是利用软件拦截本地向服务器发送数据,将判断参数修改为空,并重复发送至服务器,就可以在“玩主生活”微信公众号不用任何费用充值话费。然后我就给陈×1充了6万,给我母亲充了12万,父亲2万。另外我还给137XXXXXXXX、137XXXXXXXX、138XXXXXXXX这几个手机号充过值,当时也是发的数据,没有显示数额。180XXXXXXXX是我母亲的手机号,186XXXXXXXX是我父亲的手机号,186XXXXXXXX、137XXXXXXXX是我的手机号。陈×1给我的手机号也充了6万多元。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玩主生活”中正常充值需要支付的价格和话费面值一致,我们打开fiddler软件,连接手机或者电脑上的微信,在微信里下单,通过将“玩主生活”所在系统服务器发送过来的数据修改后,变更充值价格。

19、工作记录证明:张某某到部队当兵后将户口迁移到部队,因张某某刚刚从部队退伍,现户籍还未落实,办案人员在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中未能查到张某某的户籍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示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五万六千二百八十元,其中人民币四万六千二百八十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款折抵罚金。

三、扣押之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长    刘砺兵
代理审判员    张小旭
人民陪审员    常文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记  员    李梦娇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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