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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过辩护,适用缓刑

关注:702 发布时间:2022-03-01 作者:陈晓伟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介绍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某丽李某君李某军伙同齐某(已判决)等人,以北京某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企业名义,在本市朝阳区大望路东方梅地亚及丰台区、通州区等地,通过散发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黑龙江某某信息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矿产、仓储物流、农业开发等项目,并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和返本付息,吸收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经司法审计,涉案的报案集资参与人共计200余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收到相关返利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高某丽李某君李某军在涉案公司分别担任销售团队的负责人,被告人高某丽本人及其所带团队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4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君本人及其所带团队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军本人及其所带团队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后被告人高某丽李某君李某军分别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24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高某丽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君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30万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立即预约会见了李某君,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经过,即李某君在什么公司工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李某君在公司中具体是什么职务,有没有向他人承诺吸收存款,到期返本付息,如果实施以上行为,具体的金额有多少,未返还的金额有多少。律师在了解了事情经过描述,做出初步的判断,李某君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至于非法吸收的金额多少,有没有其他有利于李某君的量刑情节,以及适用的量刑区间是哪一档,最后可否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需要再做讨论。

律师和李某君沟通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李某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协助作用,属于从犯,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李某君已经退赃130万元,有退赃情节,可以从青春处罚。

(3)李某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4)李某君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对李某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君作为涉案公司的销售团队负责人,带领销售团队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所提从犯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李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李君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量刑情节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李君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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