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4年8月间,被告人和某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状物3支,通过快递邮寄回北京后藏匿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其驾驶的一辆蓝色宝莱车内,后于2014年11月19日被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3支枪状物均为枪支。
被告人和某于2014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抓获。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和某,向和某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主要包括:现在涉案认定的枪支,到底是真枪支,还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这个枪支的危害性有多大,能不能对他人起到实质性的伤害,和某购买枪支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用所购买的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了整个事情经过了,对和某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有型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要求你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持有枪支的资格而持有枪支,显然和某市明知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本案中的和某,经过辩护律师会见了解到,合谋确实了持有了三支枪支管状物,但是否是枪支,需要进行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的标准对枪支进行鉴定,根据此规定,认定枪支的标准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属于枪支。通俗的理解就是:“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而多数人小时候玩过的发射塑料弹丸的玩具枪,其动能绝大多数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这个标准都可以归为法律上的“枪支”。
针对以上情况,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和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2)和某系初犯、偶犯;
(3)和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利用枪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4)涉案其中一支枪支虽鉴定为制式枪支,但致伤力较低。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和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案件处理结果
丰台区法院认定和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辩护人所提对和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判决和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辩护律师认为我国枪支的认定标准是很低的,所以对于经过鉴定,枪支刚达到标准的,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该考虑,且本案中,被告人和某并没有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对和某的量刑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