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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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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关注:641 发布时间:2022-03-03 作者:陈晓伟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4月1日6时许,在其位于某市某小区2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女,22岁)、罗某(男,25岁)、欧某(男,25岁)吸食大麻、氯胺酮(俗称“K粉”)等。被告人赵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暂住地起获大麻、氯胺酮等毒品。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赵某,向赵某了解了关于案件的事情,包括:毒品是哪里来的?毒品都包含哪些?是否存在贩卖、运输毒品等行为?多少人参与了吸毒?有没有造成吸毒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经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赵某实施的行为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根据我国刑法354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周某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且在他家中也起货大麻、氯胺酮等毒品,主观上名明知在我国吸毒是违法行为,仍为他人吸毒提供帮助行为。其中容留了三人吸毒。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过和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依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赵某属于初犯、偶犯;

(2)赵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积极。

(3)赵某容留他人吸毒,没有造成吸毒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赵某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量刑建议拘役四至六个月,法院判决赵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两千元。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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