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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职务侵占罪,检察院不起诉

关注:800 发布时间:2022-03-09 作者:陈晓伟 来源:
 

一、案情介绍

2015年至2016年间,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别墅项目时,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担任总经理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项目销售居间合同,约定由**公司向**公司介绍购房客户,待成交后支付4%居间销售佣金。其间,时任**公司该项目销售总监的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公司将自行前往售楼处购房的客户来源虚构为居间介绍,非法从**公司领取销售佣金人民币147万余元,其中**公司以居间销售佣金的名义获得人民币14万余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辩护人接到案件后,多次和办办机关沟通,最终做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三、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利益归属为所在单位,本人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罪行、有积极退赔意愿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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