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侵财犯罪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例 > 侵财犯罪

诈骗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关注:604 发布时间:2022-03-09 作者:陈晓伟 来源:
 

一、案情介绍

2016年9月23日,张某纯在某市某区xxxx银行附近,隐瞒其位于某省某县xxx31-1-504号房产已出售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8万元。

2017年10月22日,张某纯又在某市某区黄村镇一职附近,编造其租赁小汽车(车牌号×××)系本人所有的事实,利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购车发票,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1万元。2017年11月22日,张某纯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纯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刘某、高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均对张某纯表示谅解。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具体包括:(1)张某纯和其他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往来?(2)如果和其他人之间具有经济往来,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因为什么原因交付了财物?(3)张某纯能否对他人交付财物的事情做出合理说明?(4)张某纯有么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张某纯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分析。

根据刑法263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片对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本案中,张某纯确实了伪造了相关的文件,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处刑应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材料分析,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张某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2)张某纯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张某初犯、偶犯,建议对张某纯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纯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某纯的辩护人关于张寿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张某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首席律师:陈晓伟
电 话:13370166756
传 真:010-85199906
email:  chenxiaowei@yingkelawyer.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陈晓伟律师个人所有  京ICP备16065411号   技术支持:Ze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