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宋某某在某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某医院、某某医院、某某医院、某某医院、某某医院、某某门诊、某某医院、某某口腔、某某门诊、某某诊所、某某诊所、某某医院、某某综合门诊、某某口腔、某某口腔诊所给其公司的货款人民币75626元及某某医院、某某医院、某某门诊、某某门诊给其公司的预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侵占后挥霍。2015年7月30日,宋某某被民警抓获。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案件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宋某某,并向当事人询问了事情的具体经过,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宋某某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公司工作,是否是领导?(2)宋某某和公司之间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是否拖欠宋某某钱款?(3)宋某某是否侵占了应该属于公司的钱款?(4)目前案件中涉及的钱款数额有多少?根据以上几个问题的答案,辩护人对当事人宋某某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分析。
根据刑法271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宋某某确实是某公司的销售部门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成立犯罪,宋某某侵占的数额,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