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 年9月至11 月间,余某新在某区万达广场内,多次拿取商场内的百货不结账。2021 年11月27日余某新在某某区万达广场KKV百货、bingo 百货、森马服饰等店铺内盗窃化妆品、服装等商品,被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报警,余某新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之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警方从余某新的书包内发现价值近6000元物品。后余某新家属已经赔偿商家并获得了商家的谅解。
二、办案经过
咱们团队在接到余某新的亲属咨询电话后,向余某新的亲属详细的询问了事情经过,因为余某新的亲属只是了解他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他的事情不是很清楚。刑事案子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其家属一听就明白了,立刻前来律所委托了咱们团队的王楠律师。王律师及时去看守所预约会见了当事人余某新,向其了解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盗窃了什么财物,盗窃了多少次,这些财物的价值有多少。通过以上问题,王律师对余某新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264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余某新确实是盗窃了他人的财物,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且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余某新的书包内发现了价值约6000元的商品。
了解以上情况后,王律师建议余某新的家属及时的赔偿商家并争取获得受害单位的谅解,余某新的家属听从律师的建议,赔偿了商家的损失。要拿到好的结果,离不开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高度信任和鼎力配合呀!
王律师认为,余某新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使不羁押也不影响案件的进行,所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刑事拘留的最后一天,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余某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随后,王律师就对余某新有利的情节向法院递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1、余某新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并获得商家的谅解;
2、余某新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余某新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余某新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余某新从宽处处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余某新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盗窃对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余某新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对余某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余某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无需坐牢。同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普法常识
1.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治安水平不同,因此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如果盗窃的金额达到了1000元到3000元的,那么属于盗窃金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有一些盗窃行为,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比如说多次盗窃的。刑法对于盗窃罪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一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第2种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2.缓刑
按法律规定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罪人接受考验的刑罚宣告制度。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又犯新罪,则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新罪与前罪按数罪并罚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律师感悟
不如以一首打油诗来表达办完此案之后的感受吧:
小偷小摸不值得,
退赔罚金律师费。
外加牢里一月游,
担惊受怕亲人忧。
虽受护佑免牢狱,
尚有案底日后愁。
警钟长鸣前车鉴,
莫把法律红线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