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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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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侵占公司财物,从轻处罚

关注:676 发布时间:2022-07-25 作者:陈晓伟 来源:
 

一、案情介绍

2018年至2020年,蔡某伙同刘某在某市某区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利用担任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会计,掌握关联企业北京某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国银行账户网银盾并负责该账户资金收支、记账等职务便利,在刘某的指使下将该账户内的人民币680余万元转入蔡某、刘某控制的账户占为己有,并将上述钱款瓜分。蔡某已将自己分得的人民币33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退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出具了对蔡某的谅解书。

2021年3月4日,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辩护人接到蔡某案件后,立即向看守所预约会见,向蔡某了解事情经过,包括蔡某的公司情况、蔡某是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产,还是挪用了公司的财产,以及公司是否欠蔡某钱款,上述钱款的数额有多少,是否是已经退还给了公司。

通过以上几个问题,辩护人对蔡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分析,蔡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产,数额巨大,成立职务侵占罪,量刑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辩护人通过和蔡某的家属充分沟通,建议家属退还公司的财产,争取获得公司的谅解。家属听从律师的建议,并在律师的帮助下退还给了公司财物,并且获得了公司的谅解。

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蔡某的行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蔡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认罚。

2、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3、蔡某是主动到案,应该认定为自首。

4、蔡某的家属代蔡某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蔡某伙同他人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蔡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蔡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蔡某之辩护人关于蔡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蔡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对赃款近于平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分主从,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蔡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蔡某虽有自有等情节,但其犯罪数额巨大且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仍未挽回,故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对蔡某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蔡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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