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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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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关注:350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一,案情简介

1、2013年10月22日上午,曹某某、高某、彭某某到桑园村武某某家,高某、彭某某负责在外放哨,曹某某翻墙进入武某某家中,盗窃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和3000元现金。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3年10月28日下午,曹某某、高某、彭某某到西庙村白某某家,高某负责在外放哨,曹某某、彭某某翻墙进入白某某家中,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10月28日晚上,曹某某到丰家园小区,盗窃焦某某黑绿色大江牌125直梁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13年10月31日晚上,曹某某到康居小区,盗窃马某某铃木牌弯梁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5、2013年11月5日上午,曹某某、高某到卧牛山村杨某某家,高某负责在外放哨,曹某某翻墙进入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元。

6、2013年11月6日上午,曹某某、高某到卧八间房村王某某家,高某负责在外放哨,曹某某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00元、白色塑料项链一串。

综上,曹某某盗窃总价值10340元;高某盗窃总价值6040元;彭某某盗窃总价值5200元。

另外,被盗物品在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某的亲属退还给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3000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初步了解情况之后,知道当事人因为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具体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盗窃,还需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

通过会见当事人彭某某,了解到具体盗窃的财物包括手机,现金,项链,摩托车等。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犯罪,或者是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扒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彭某某,曹某,高某某通过入户盗窃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成立犯罪。本案中,彭某某参与的犯罪共两起,所以在计算彭某某的犯罪数额时,应该将彭某某未参加的盗窃金额刨除。

经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参加的盗窃三星手机价值1200元,现金30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000元。共计价值5200元,根据彭某某所在地区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本案中,彭某某的量刑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3000元。辩护律师当初的辩护思路是争取缓刑,但是因为彭某某上一次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间还未超过5年,所以,彭某某属于累犯,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既然不能适用,定罪没问题,辩护律师只能是在量刑方面争取最轻。和当事人沟通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彭某某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

2,被盗窃的财物已经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的财物受损较轻。

3,彭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彭某某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彭某某犯盗窃罪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盗窃的物品,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3、彭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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