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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色情出版物,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关注:330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一,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5年2月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陆续招募郭某某从事财务、推广等工作,陈某、黄某某从事技术工作,张某某、徐某、贾某某从事推广工作。自2016年4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的情形下,采集淫秽、色情等视频内容作为后台数据开发“某某”APP,与第四方支付公司合作用虚假身份收款,招募“站长”通过互联网以“黑客技术”等手段有偿推广该APP,以淫秽、色情等视频内容诱导网民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充值成为会员或升级会员,从中牟利,共发展会员4261173个。在此期间,程某亲自或授意黄某某、陈某开发、维护该APP,采集淫秽色情视频等内容作为后台数据,嵌入第四方支付公司的支付接口,编写访问链接,不断更换域名逃避监管;郭某某、徐某、张某某、贾某某明知该APP内容及推广方式违法,仍在程某的授意下通过QQ群发布广告招募“站长”有偿推广该APP,以网民实际支付金额结算,约定分成比例,并提供访问安装该APP的链接,以淫秽色情等视频内容诱导网民安装APP并付费使用,由郭某某采取日结汇款的方式为“站长”结算分成。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13日,程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1279282.35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程钢存款人民币24052070.32元。经某广播影视局鉴定,从该APP服务器下载的1579部视频系非法出版物;经某公安局审查鉴定,上述视频中28部是淫秽物品。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大致对事情经过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详细的事情经过,还是需要当面向当事人去询问,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程某,向其了解了整个事情经过,尤其司法机关的重点关注问题包含哪些,通过一系列的问题,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具体的问题包括:1.程某经营的是网站还是手机端APP?得到的回答是经营的手机端APP。2.具体的经营内容是什么,得到的回答是,推广的内容包含淫秽色情信息,有视频。3.程某在从事此项互联网相关的工作,是否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如果需要,程某有没有获得许可?程某的回答是不清楚是否需要许可,也没有办理许可。4.一共多少人参与了手机端APP开发,推广工作?程某的回答了几个人。整个事情的决策者是谁,程某是不是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决策者?程某的回答是他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5.如果是诱导他人充值成为会员,具体有多少人充值成为会员?程某不确定具体的人数。5.通过这个事情,程某的获利数额有多少?程某不确定具体的经营数额以及获利数额。

通过和程某多次的会见,了解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对程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分析,公安机关是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立案侦查,此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本案来看,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后,有很大可能在提起公诉时改变罪名,可能性较高的罪名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阅卷,通过阅卷,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尤其是辩护律师重点关注的,程某以及他人具体做了哪些事情,多少人充钱成为会员,程某及他人具体的获利数额多少,淫秽色情传播多少。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也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应该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移送起诉,此罪的最高量刑是处七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根据在案证据,程某所开发推广的手机端APP中所含有的绝大部分视频是非法出版物,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可能性很大,如果以非法经营起诉,程某的量刑将处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会提高。所以,辩护律师和程某详细说清楚了本案所有的厉害关系,包括定罪和量刑,取得当事人同意后,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阶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辩护律师认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成立非法侵入计算及信息系统犯罪。详细的辩护意见因为篇幅过长,略。

2. 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程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互联网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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