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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关注:385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一、案情简介

XX有限公司于 2009 年成立,办公地位于XX市区,主要经营网络游戏研发及推广。被告人许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被告人姬某某系总经理,被告人向某系产品总监,被告人吴某某系行政、财务部门负贵人,被告人冯某某系商务部门负责人。

自2015 年起,被告人许某某、姬某某、向某、吴某某、冯某某等人开始开发运营“XX”游戏。“XX” 游戏玩家通过充值获取金币,通过消耗金币打X等方式有几率获得金币、弹头等游戏道具。

2018年9月,XX公司与“XX〞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合作,由被告人姚某某直接或间按组织“XX”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陈某某、寇某等人吸引游戏玩家充值,以回购游戏道具弹头的方式为游戏玩家实现游戏道具“交现”,XX公司再对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回收的游戏道具进行回收。被告人许某某、姬某某、向某、吴某某。冯某某等人以推广费等名义向被告人姚某某、徐某某、李某、陈某某、寇某等人支付充值分成和弹头回购款。其中,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姬某某负责审批款项的支出,被告人向某负责核对充值数据、提出支付申请等具体对接事宜,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审批、支付款项。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公司与XX合作,为吸引玩家充值以加大金币消耗,仍在不同渠道推广“XX” 游戏。

经鉴定,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姬某某、向某、吴某某、冯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取赌资充值共计人民币 2600 余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参与金额为人民币 200 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金额为 1100 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金额为800 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金额为200 余万元,被告人寇某参与金额为 30 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寇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20095元。

2020 年间,在结束与XX公司的合作之后,被告人寇某仍利用“XX” 游戏平合聚众赌博(为多名游戏玩家进行游戏道具与人民币的兑换,出售游戏弹头收取人民币共计 170 095元)。

法院审理期间,寇某退缴人民币14万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建议

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的去看守所预约会见了当事人寇某,向寇某了解了事情经过,尤其是寇某做了哪些事情,然后再分析寇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分为先上开设赌场和线下开设赌场,其中,线上开设赌场是指利用网络实施赌博违法行为,本案中,寇某主要参与了线上开设赌场的某一个环节。再有,司法机关认定寇帆还参与了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犯罪,根据以上的案件信息,辩护律师通过和当事人沟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针对开设赌场罪,寇某作为游戏玩家充值获得的返利以及花钱购买弹头的钱款应予扣除;针对赌博罪,寇某卖弹头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没有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寇某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寇某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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