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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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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司工作人员,诈骗他人名贵字画,玉石等,数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关注:350 发布时间:2023-01-09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一,案情简介

1、高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在磁器口附近,谎称自己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该公司需要购买字画为由,通过苏某1的介绍骗取被害人孙某《竹林七贤》画作1幅,后将该画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经鉴定,涉案画作价值人民币16万元;

2、高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在某驻京办事处215房间,谎称自己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该公司需要购买玉石雕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玉石雕件11件,后通过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将该11件玉石雕件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田某。经鉴定,上述玉石雕件价值人民币35.8万元。案发后,曹某经向田某支付人民币363 125元,已将涉案11件玉石雕件全部赎回;

3、高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在某酒店等地,谎称自己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该公司需要购买玉石雕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玉石雕件5件,后将该5件玉石雕件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乌某。2016年5月20日,高某某又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刁某玉石雕件6件,后通过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将该6件玉石雕件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时某。经鉴定,抵押给时某的6件玉石雕件价值人民币11.6万元。案发后,刁某经向时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已将抵押的6件玉石雕件全部赎回。高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被民警查获。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高某某,并向其询问了具体的事情经过,对高某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分析。

高某某冒充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名贵字画,玉石等物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量刑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辩护律师阅卷后,掌握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和当事人高某某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

2,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在案证据证实,高某某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连续诈骗多人财物,且涉案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故辩护人关于高某某系偶犯、主观恶性低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高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其诈骗被害人刁某部分玉石雕件的事实,且当庭能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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