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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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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等多项犯罪,二审上诉

关注:17315 发布时间:2023-01-29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2008年以来,谢某某、孔某某先后纠集马某某等人,在门源县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11年左右,逐渐形成以谢某某、孔某某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雏形。此后,谢某某、孔某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笼络、扶持的方式,吸收张某某等人作为积极参加者,妥某某等人作为一般参加者,建立起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排除竞争对手,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壮大,谢某某、孔某某将违法所得部分用于发放高利贷、赌场运营、开办公司、经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部分用于贿赂当地政府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聚餐、旅游等奢侈消费;同时,利用分包工程项目、提供启动资金等多种方式,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扶持和笼络,从而使该组织进一步壮大、称霸一方。该组织长期垄断门源县当地的非法赌博业,采用打砸滋扰、威逼恐吓等手段强行在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采用暴力威胁、打砸等方式对门源县开设赌场的其他人员进行打压;采用跟踪威逼、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索赌债;采用无事生非、恃强凌弱、强拿硬要、任意损毁等方式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拉拢、腐蚀当地的公安民警,对组织成员实施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包庇纵容、降格处理,助长了组织成员的肆意妄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

其他犯罪事实,由于篇幅原因,略。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等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二,辩护策略

辩护人代理第一被告谢某某,针对一审判决,辩护二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原判认定上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有误,上诉人在该组织中既无组织、领导地位,也与其他原审被告人之间无经济利益的联系,本案所造成的危害影响与上诉人无关;

2. 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在王某2及丁某高案件中,上诉人既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亦无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认定事实、性质的错误;

4. 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误,上诉人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债务,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且原判已对上诉人与何某阔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同时原判在计算获利数额时有误;

5. 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部分事实有误,上诉人未参与某某地区盗采煤的过程。综上,上诉人谢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

6. 上诉人谢某某未实施或组织、领导过任何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其所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不能归结为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应将与本案无关的涉案财产及时发还上诉人家属。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上诉人谢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该犯罪组织中上诉人谢某某、孔某某系组织、领导者,起着决策、指挥作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对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人谢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诉人谢某某等人在谢某某、孔某某的指使下任意殴打他人、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谢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上诉人谢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谢某某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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