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侵财犯罪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例 > 侵财犯罪

以有关系、有能力,可以为其办理职务提升为由,骗取公务员钱款后拒不返还

关注:260 发布时间:2023-05-29 作者:陈晓伟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8年,XX介绍XX认识了公务员王某某,在与公务员王某某接触过程中,XXXX隐瞒二人曾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制造二人是上下级关系的假象。XX谎称自己是XX公司办事处的主任,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XXXX利用公务员王某某有求于XX的心理,通过公务员王某某向企业老板打招呼借款的方式骗取钱款。计骗取钱款3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7月,XXXX医院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通过XX公务员王某某帮助借款。公务员王某某遂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又找到张某某。张某某2015年7月16日借给XX 80万元,期限一个月。经王某某反复催要,2015年10 月XX归还50万元。XXXX共计骗取30万元。

(二)2017年9月,XXXX医院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以XX医院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通过XX公务员王某某帮忙借款。公务员王某某找到李某某和杨某某办理此事。李某某借给XX 60万元,杨某某借给XX 20万元。XXXX共计骗取80万元。

(三)2018年1月,XXXX医院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通过XX公务员王某某帮忙借款。公务员王某某找到杨某某办理此事。2018年2月2日,XX有限公司借给XX 200万元。XXXX计骗取200万元。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马XX,向其了解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判断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

看守所会见后,然后去检察院阅卷,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然偶再次去看守所向当事人马XX核实了一些证据材料,经过马XX的确认后,律师向马XX说清楚了本案的一些法律结果,包括定罪和量刑,以及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策略,然后也征得了马XX以及当事人家属的认同后,开庭审理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1、XX没有虚构身份和职业,其事实上就是XX公司在XX地区的业务负责人,XXXXXX公司副总与借款没有因果关系。XX没有虚构、隐瞒借款理由和用途,借款大部分都用于偿还在建工程欠款或之前工程的欠款以及工人工资。出借人同意向XX出借资金,根本原因是中间人公务员某某的引荐,公务员某某为了维护与XX的关系,同意帮助XX借款,没有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被骗。

2、XX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XX只是想向XX借钱,是XX单方决定找公务员某某帮忙,XXXX从未有过共同欺骗的犯意沟通。

3、XX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时负债较多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虽借款实际用途与借款时声称的用途有出入,但绝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其不能及时还款的原因是经营不善、市场风险还有意外事件。

4、XX具有偿还能力,XX公司尚欠XX工程款保守估计100万元到200万元。XX的房屋抵押贷款本息余额不到230万元,但XX提供的抵押房产经银行评估价值不低于470万元,另外,在子女困难时期,XX负担了家庭支出,且出借、投资给子女数百万元供其创业,现马某某的子女有理由帮其还贷款。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马XX对公务员王某某谎称其是XX公司XX办事处负责人,周XX是公司副总,二人是上下级关系,隐瞒无偿还能力的事实,以XX医院项目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或在XX医院项目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况下,仍以该项目工程缺钱为由借款,并将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消费、偿还个人欠款、挥霍。根据马XX供述,马某1、张XX、马某2等人证言及相关银行流水证实,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以前的项目工程欠款及工人工资与事实不符;公务员王某某及实际出借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给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首席律师:陈晓伟
电 话:13370166756
传 真:010-85199906
email:  chenxiaowei@yingkelawyer.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陈晓伟律师个人所有  京ICP备16065411号   技术支持:Ze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