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经济犯罪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例 > 经济犯罪

北京刘某合同诈骗案

关注:6014 发布时间:2015-08-26 作者: 来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4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地铁站附近,以单位办理合约机为名,伪造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文件,与北京联通公司员工陈某串通,签订入网合同,骗取联通公司三星手机和苹果手机共计200余部(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将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决定对刘某进行罪轻辩护。因刘某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且刘某已交付了部分入网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两万元。

首席律师:陈晓伟
电 话:13370166756
传 真:010-85199906
email:  chenxiaowei@yingkelawyer.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陈晓伟律师个人所有  京ICP备16065411号   技术支持:Ze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