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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获走私大案,刑法对走私的处罚规定

关注:2445 发布时间:2016-04-20 作者: 来源:
 

近日上海海关成功破获了一起价值一亿人民币的海上油品走私大案,那么上海破获走私大案,刑法对走私的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事件经过】

上海海关19日公布一起案值超一亿元人民币的海上油品走私案,涉嫌走私油品数量达2.3万吨。目前,海关缉私警察在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四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其中10人于19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捕。

2015年11月,上海海关缉私局发现上海及周边地区存在海上走私油品踪迹,经过一个月侦查,终于从大量蛛丝马迹中“还原”犯罪嫌疑人的走私路线图:先安排一艘千吨级大船前往公海从走私母船上卸油,运至上海崇明岛附近的长江口水域后,过驳给一至两艘百吨级小船,最后选择从非设关地区走私偷运进境并销售谋利。为了避人耳目,犯罪嫌疑人的走私活动都选择在深夜或凌晨。

2015年12月13日,上海海关缉私局会同海警兵分多路、协同作战,在上海、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同时从海、陆两路实施抓捕。当日23时,当长江口水域的大船正把从公海母船上接驳来的走私油品过驳给小船时,被海关缉私警察和海警缉私艇成功围捕,在场犯罪嫌疑人均被控制。加上在相关住所及油品仓库实施抓捕,2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现场共查获走私油品660余吨、走私船舶2艘。

据介绍,这起特大海上油品走私案的一个特点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戚关系,每个参与者按照不同比例入股分红。这种“家族制+股份制”模式让犯罪嫌疑人从情感到利益紧密相连。

相关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史某等人自2014年底着手走私,他们先将一艘一千吨的普通散货船改装成油品运输船,再从境外联系可提供走私油品的上家,境内联系运输人及炼油厂。从2015年1月起,史某、成某等犯罪嫌疑人多次安排改装后的千吨级大船前往公海驳油后实施走私,基本每周出海一次,共走私油品2.3万吨(均为柴油),案值超过一亿元。

海关缉私警察指出,走私油品从外观上看与正规渠道销售的燃料油并没有很大差别,但由于来自非正规渠道,质量参差不齐。检测结果显示,此次查获的走私油品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达标油品如果用于汽车、船舶或锅炉,将给交通及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事故。

【相关法规】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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