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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犯罪情节中的刑事和解

关注:2767 发布时间:2016-06-24 作者: 来源:
 

刑事和解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及退赃、退赔情节存在交叉,但刑事和解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和解是法定的多功能量刑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功能。第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相对固定,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 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且对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的不适用;第三,刑事和解具有双重功能,即程序上终结诉讼功能,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功能。对刑事和解情节应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一、刑事和解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 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9条规定:“对于达到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刑事和解的核心内容是和解,只有达成和解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如果未获得被害人谅解,不适用有关刑事和解从宽处罚的规定。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达成刑事和解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属于法定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只要达成刑事和解,就要从宽处罚。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只对给以赔偿的被告人予以谅解,对未赔偿被告人不谅解,那么只能对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被告人从宽处罚。

3、刑事和解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退赔退赃情节同时并存

刑事和解是法定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三种功能,在情节的法定性和调整功能上优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或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因此当出现并存的情形时,只适用刑事和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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