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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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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和解

关注:2449 发布时间:2016-01-1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核心内容: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经协商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研究的热点。以下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刑事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司法人员调停、监督下,犯罪人以自愿认罪、赔偿、赔赔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本质上乃是国家司法权向案件当事人的出让,其目的在于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正是这种现实合理性让刑事和解成为一种活生生的司法实践。

要厘清刑事和解,首先必须界定好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刑事和解协议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因而有人认为,存在刑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并未与国家刑罚权相连,这决定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只能是一种民事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司法机关是否适用刑事和解,都不会影响作为私法领域的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因为刑事和解协议具有独立性,这个特质决定了协议的效力只受协议签订主体和协议内容的限制,在协议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时,协议当然有效。

虽然刑事和解协议存在于私法领域,但是刑事和解协议有其特殊性:

(1)协议可能影响到加害人的刑罚处罚,协议的成立可能会成为司法机关量刑时酌定考量的情节;

(2)有司法机关等公权力的介入和确认,只有在得到司法机关确认的情况下,协议才可能会影响到对加害人的处罚上;

(3)协议的内容与公权力相关事务的处置有关,但这种关联性仅限于当事人对国家机关的请求权、建议权或者一种意愿,而非最终的决定权,因此刑事和解协议并不必然发动刑事和解程序。

由于刑事和解协议的私法属性,在司法机关不认可刑事和解协议时,对被害人而言,其依然有权要求加害方按照有效协议的内容全面、客观、完全的履行;即使刑事和解协议已由加害人履行完毕;对加害人而言,亦不能因为司法机关不认可刑事和解协议而拒绝履行,或要求撤销已履行完毕的刑事和解协议。

除非刑事和解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种情形下,刑事和解协议方无效,否则加害人必须履行,若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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