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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义
职 位:团队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

现任职务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全球总部合伙人

中共盈科北京总支委员会纪律委员兼第一党支部书记

盈科北京监事会顾问

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

社会职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疑难组副组长)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六年制法学实验班法学硕士联合导师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

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领队律师

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咨询律师团成员

主要荣誉

2011年被授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称号

2012年入选法律出版社编著的《中国刑辩大律师》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业务领域

车行义律师迄今执业28年,办理各类案件逾千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民商事诉讼的实务经验。

车行义律师及其团队“盈科全国刑民交叉诉讼中心”的法律服务特色是:集人、集智、集力,“刑、民(行)一体化”。

车行义律师的执业信条:做人,做好人;做律师,做好律师。

经典案例

车行义律师曾经或正在办理的部分案例:

第一部分:疑难、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

一、代理西安东鹏防伪新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咸阳市广电局合作合同纠纷,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上诉案

“刑民交叉”争议点:东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伪造公文、印章及虚假注册

资本罪被判刑;公司被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撤销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能否影响公司在被撤销前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广电局补偿数百万元。

本案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指导》。

二、担任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硕士研究生郏某侵犯商业秘密、诈骗一案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刑民交叉”争议点: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成立的基本前提,不仅是被侵犯的客体“商业秘密”是否存在,而且还有造成的后果如何等等“前置条件”,在法律程序上应适用“先民后刑”;2、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问题。

本案二审辩护人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教授担任。

本案收录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

三、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因合同诈骗犯罪,一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担任其二审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辩护律师

“刑民交叉”争议点:何某的公司与被害人(公司)的纠纷,此前已作为商事合同纠纷诉至另一法院,经该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且仍具法律效力,只是因为无财产可执行而中止。在此前提下,再以同样的事实以合同诈骗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存在法律障碍。

车行义律师以此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何某无罪释放。

四、担任上海职业证券投资人郭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一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刑民交叉”争议点:该项资金的使用(证券投资理财),在程序上系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在实体上其用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郭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车行义律师以此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经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将对郭某的强制措施由羁押改变为取保候审,数月后解除了取保候审。

五、代理涉刑民营企业、企业家集体维权案

浙江省某市9家民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勒令每人交纳数十万元至一百余万元不等的“暂扣款”后取保候审、“不了了之”………

“刑民交叉”争议点:涉刑企业家(公司)合法权益如何得以充分地保障。

车行义律师代理诸民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最终,该不明不白的“暂扣款”得以退还。

六、担任北京某律师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

    “刑民交叉”争议点:对于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的罪与非罪问题,应当优先适用民商法,凡是借助民商法即足以救济的,即绝无借助刑事手段“二次保障”的必要,刑法须始终保持其谦抑个性。

提出了本案是冤错案件,从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法院判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皆为错误,某律师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辩护意见。

七、担任河北姜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

“刑民交叉”争议点:同上(六)

提出了姜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辩护意见。本案在公安部经侦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检察院的督促下,某市检察院认定姜某涉嫌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后该案由某市公安局撤案。

八、代理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案

“刑民交叉”争议点:在原银行负责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贷款诈骗”等罪名被判刑等案件事实前提下,相关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九、代理江苏某集团公司与新疆某集团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

“刑民交叉”争议点:刑事证据(《讯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十、张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为被害人提供有关“涉案款项”的专项法律服务

“刑民交叉”争议点:不枉不纵,是刑事法律公平正义的标准–––对于涉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 “悉数归案”,对于涉案的赃款应当“足额追缴”。

在认真研究案件有关材料的基础上,为被害人代书《刑事控告书》(控告其他涉嫌(共同)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法律意见书》(对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财物的范围,实施“扣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事项提出依据、线索)。

第二部分:(特别推介)“刑民(行)一体化”专项法律顾问

项目名称:为某政府“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项目概述:

本项目系因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政府成立“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组”,领导有关涉案资产的处置工作。

该项目的涉案金额为10余亿元。

该项目涉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集资群众近10000人。

除此之外,还有涉及第三方交易的主体若干,其中,主要是:

内蒙古鄂尔多斯一露天煤矿股权转让方(广东、福建的公司及某企业家共3方,交易金额高达数亿元);

甘肃某煤矿的管理方(国有公司)及该煤矿“承包权”的转让方(山东某公司,交易金额2700万元)。

另外,尚有其他涉案扣押、查封、冻结的各类财产(房屋7套,车辆14辆,个人银行账户131个,等)。

项目特点: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混杂、交叉

一是重大。本项目系涉众案件,不仅涉案人数众多,而且涉及范围广。接待集资群众,做好法律及资产处置的解释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皆为主要的工作目标。

二是疑难。主要是现行某些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本身存在争议。如涉及交易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目前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涉案财产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追缴”及其范围也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争议。

三是复杂。主要是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义务主体,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复杂,民事、行政、刑事相互混杂、交叉,其中既有罪与非罪问题,也有是否合法有效问题,还存在是否合规问题。

律师的工作事项: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就涉案资产(处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附带相关的其他法律咨询事务。具体事项如下:

1、参与各类涉案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对涉案财产的实地调查;与资产交易的第三方谈判;起草、确定涉案资产处置的法律文件等。

2、参与“接访”工作。与“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组”相关领导接待上访的集资群众,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澄清集资群众对法律的误读。

3、参与媒体接待工作。与政府相关领导共同接待媒体记者,确保媒体报道的内容客观、准确。

4、参与培训工作。为政府从各部门抽调、临时组成的工作小组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5、其他有关的法律咨询事项,等等。

律师工作的概况:

以车行义律师为“执行主任”的律师服务团队,在开展上述工作当中,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在项目涉及的法律方面,以专业的精神和业务水平,为资产处置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以及时、有效地推进,提供了准确而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项目涉及的事实方面,不辞辛劳,先后两次前往甘肃祁连山中实地调查涉案煤矿的情况,为及时处置该资产,为最大限度地回收涉案资金奠定基础。

律师工作的评价:

政治上是可靠的;

专业上是值得信赖的。

项目的代表性意义:

涉众案件当中的资产处置工作,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工作的“难点”。“两合三公”即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公开是保障。为此,政府专门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在国内类似案件当中尚属首例。

第三部分: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一、侦查人员“火眼金睛”?死亡线上救下人一个

刘某因运输毒品(海洛因1735克)犯罪,一审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车行义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律师,紧紧抓住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主观明知的证据瑕疵和漏洞,并全面论述了其主观不明知的事实和理由。某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缓”。刘某因此成为该地三年来类似案件改判的第一人。

二、既无决策、决定权,列为“首犯”实冤枉

在广东省四个(公司)法人和四个自然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车行义律师担任被列为首位的广东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关于张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只是帮助和协助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并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惊动”了海关总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海关先认可,事后再追究?不构成犯罪!

在被媒体称为《惊天动地的“棉花走私案”》------ 涂改棉花进口配额证,走私棉花1.7万余吨,偷逃税款7500余万元……一案中,车行义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担任涉案三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商某的辩护人。

车行义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提出了“仅凭涂改而没有海关的认可或默许,交易无法实现;既未‘逃证’也未‘逃税’,只存在补征事宜,不构成犯罪;滑准税是国家调控市场价格的政策,适用于刑罚不符合法律;本案中核定税额的计算有误,超出正常计算的3倍以上……等”辩护意见。

车行义律师还针对在侦查阶段由海关缉私部门在沪扣押的数套房产及车辆,提出了该部分财产系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律师意见书。

四、增值税与关税有别;逃税事实不成立

由某海关宣称《成功破获“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高档柚木大案,案值2.34亿元,涉及走私进口柚木2.6万立方米”》一案中,车行义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担任涉案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一审、二审的辩护人。

车行义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提出了“海关是代征增值税,而海关套用关税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正确、客观的结论是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事实;按照海关的指导价报关,不存在低报的事实;将扣押的2368根柚木予以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辩护意见。

五、既未组织领导,亦未具体实施,认定主犯不当

在《某海关破获建关以来最大鱼翅走私案 价值3.14亿元》一案中,车行义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担任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邝某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车行义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提出了“邝某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是其他责任人员;单位犯罪不分主犯、从犯,指控邝某系主犯有误;税款计核方式有误……等”辩护意见。

六、携带“古柯叶”回国,未必构成走私毒品犯罪

赵某从玻利维亚回国,携带较大数量的“古柯叶”被海关缉私部门查扣,赵某被海关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毒品犯罪刑事拘留。

车行义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担任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赵某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况且“古柯叶”是否中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存疑,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犯罪的辩护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意见书。

日前,赵某已被取保候审。

七、虽是董事长,却也不知情

某公司董事长被控系该公司逃税1600余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车行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提出了若干其“不知情”的事实及理由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该董事长最终被判处缓刑。

八、既已法定不起诉,再以同一事实立案,违法!

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了法定不起诉。但此后,公安机关又以相同的事实(包括相同的受害人)再次立案、再次启动了刑事程序。

车行义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明确指出:这是冤错案件!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不法行为,立即释放杨某!

本案由法院以接近“实报实销方式”作出判决。

九、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纪委介入不合法

滕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被批准逮捕,车行义律师担任其在侦查程序当中的辩护人。

车行义律师就纪委等非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进入看守所“审讯”滕某的“一贯做法”提出合法性质疑,并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了依法制止、纠正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案件尽快合法地向前推进。

十、因诈骗被聚焦,2015年因特赦再聚焦

车行义律师曾担任广受媒体关注的“将高考落榜生送进军校,将来转为部队正式干部”的许诺,涉嫌诈骗全国25个省、市,140余名家长1900余万元一案中范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范某无期徒刑。2015年9月,当年的“四野战斗英雄”范某被特赦。

十一、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亡羊补牢”

车行义律师担任由某省检察院反贪局直接督办的该省著名民营企业家郭某涉嫌行贿、虚报注册资金犯罪案的辩护律师。

车行义律师在认真仔细地分析、研究了数千页的案卷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旁听了相关的袁某受贿案的庭审,调取了相关的张某受贿案的判决书,从中挖掘出案件的突破点。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近万字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以数罪并罚判处郭某一年零三个月。该判决系“实报实销”,郭某即被释放。

十二、贪腐受贿虽可耻,人情往来亦寻常

车行义律师担任某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工程项目总指挥冯某涉嫌受贿案的辩护律师。车行义律师提出的对冯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十三、经济犯罪争议大,事关更重大:“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车行义律师担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提出了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

车行义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采纳,该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十四、细微之处寻突破,关键之时转乾坤

车行义律师担任辽宁锦州陈某被控“具有杀人恶念”“心狠手辣”“不计后果”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

车行义律师提出了案件定性不准确,三名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等辩护意见。本案最终由市检察院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法院经审理(庭审当中车行义律师发表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后,对陈某判以缓刑。

第四部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

一、最高法院二审改判:诉讼时效不是地方保护的“挡箭牌”

某省高院对该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为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仅支持了极小部分债权。车行义律师代理该案债权人A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代理意见被采纳,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了该一审判决,改判并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本案入选最高法院《民商事审判指导》

二、某高院、最高院均判“驳”:无理诉讼,纵有“关系”也枉然

国内某著名公司在某高院被诉民事赔偿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由车行义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代理作为被告的该公司应诉,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

某高院一审判决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巨额赔偿案以最高法院驳回对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而告终。

三、最高检抗诉:某政府“赖账”终难成

B公司诉某市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原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车行义律师代理B公司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审查,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抗诉,最高法院指令某省高院再审。某省高院再审后撤销了原审(一审、二审)判决,并判决某市政府偿还借款本金及自借款发生以来的利息。本案登载于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

四、最高院指令再审:“地方的手,指挥不了北京”

C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院的判决,虽经省级检察院抗诉亦未能如愿“纠错”。车行义律师代理C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指令再审。

五、最高院指令再审:“电老大”,也要履行举证义务

D公司因债务纠纷起诉某公司一案,不服某省高院作出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车行义律师代理D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指令再审。

六、最高院协调执行争议:江西法院别再“任性”

因分别涉及到两个地方银行的债权,辽宁、江西两省法院在执行上发生“争议”。面对江西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我行我素”的执行(拍卖),针对江西法院的“答复”及回应,车行义律师作出了有理有据的法律分析意见,直指江西法院在“答复”及回应的法律认识方面存在的错误,在执行方面存在的不妥。国内若干媒体对“争议”情况及分析意见予以报道,有关情况反映也由当事银行紧急提交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及执行局。目前,该执行“争议”尚在最高法院的“协调”之中。

七、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省高院“软硬兼施”的结果

车行义律师代理尹某对某高院的《民事调解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一案。车行义律师对纠纷发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剖析,提出的代理意见是:对方(开发商)签订欺诈合同在先,随后同意解除合同却又反悔,进而起诉法院;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上诉后,二审法官 “骗”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审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均存在根本性错误;《民事调解书》不仅违反自愿原则,而且其内容也违反法律,案件应当再审,《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

八、《代理意见》有理有据:原告主动撤诉

E公司被该公司的股东之一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E公司支付其“公司盈余分配”数百万元。车行义律师接受E公司的委托后,根据E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法律规定,起草完成了白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的代理意见。承办法官“提前”阅读了该代理意见后,案件在正式开庭前,白某撤诉。此后,白某也未就此再次主张权利。

九、上诉的理由确实充分:二审彻底“翻案”

F(房地产)公司因一桩疑似“维稳案”被法院判决赔偿买房人(上访人)100余万元。F公司对此不服,但不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判决申请再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却以公司的股东变更及债务的承担为由,起诉刘某,欲将该项赔偿“转嫁”至刘某。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车行义律师代理刘某提出上诉,提出了一系列一审判决及F公司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十、国企更要讲诚信:股价涨了你毁约,跌了呐?

作为预选的代理律师之一,车行义律师参与了被称为“中国最大标的经济纠纷”------陈发树诉红塔集团股份转让合同纠纷(签约时股份转让本金为22亿余元,诉讼前股份市值近40亿元)诉前的分析论证工作。车行义律师认真研究了案件,提出了详实的法律分析意见,并与到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发树先生一行当面阐述了具体的《诉讼方案》。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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