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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当前审判工作中的五个关系

关注:1139 发布时间:2016-05-16 作者: 来源:
 

当前,人民法院正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监督管理机制亟待变革、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新形势。如何有效应对新的形势任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辩证思维,善于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积极借力司法改革,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中的重大关系,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

一、收与结的关系

收指的是收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司法行为,收案多少集中反映着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变化情况,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任务量;结指的是结案,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履行法定职责、化解矛盾纠纷的必然要求,结案多少、进度快慢集中体现了审判效率和实际完成工作量。收案与结案情况是反映审判运行态势的最基本信息。

随着人民法院收案数量的持续增长,相应地结案任务也越来越重。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又出现案件收结上的矛盾,一些法院案件积压现象严重。去年,山东法院收案、结案同比分别上升17.9%和22.7%,尽管结案上升幅度高于收案,但未结案件仍然上升9%,存案数量由2013年的11万件增加到去年的17.9万件。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结案效率,未结案件将会越积越多,出现解决“立案难”后又形成“审理难”的新问题。在实行登记立案、畅通入口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大结案力度,确保审判工作良性运行。

一是抓好诉前分流。引导当事人算好亲情账、信誉账、时间账、经济账、风险账“诉讼风险五笔账”, 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加强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工作,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派或者委托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减少进入审理环节的案件。

二是改进流程管理。对立案排期、卷宗移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判决、文书签发、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明确工作标准和时间要求,加强各个节点的衔接配合,加快案件流转速度。严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除了案情复杂等情况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外,一律不得随意转为普通程序,更不能让程序转换成为拖延审限、逃避责任的挡箭牌;确需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提前书面申请,报请院长批准后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是完善送达程序。当前,送达难已经成为影响办案效率的突出问题。要规范送达程序,严格限制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条件和标准,诉讼文书送达首先适用直接送达,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要简化送达方式,大力推行电子送达系统,凡是受送达人同意的,一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微信微博等电子媒体进行送达,同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尽可能采用简便方式送达,减少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四是强化均衡结案。搞“运动式”的集中清理积案,尽管一时见效,但不符合审判规律,也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必须坚持抓在平时,加强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均衡结案常态化,防止前松后紧、突击结案等问题发生。

二、审与执的关系

审即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裁决权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行为;执即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裁判结果的司法行为,两者涵盖了诉讼活动的全部进程,其中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执行是审判的延续和发展,两者紧密相连但又相对独立,形成了对权利的层级递进式保护,共同承载着司法的价值功能。

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推行审执分离改革,实现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约,凸显出执行权的独立价值。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过于强调两者的分立,导致出现审执脱节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审判工作看,有的裁判文书记载当事人身份、住所地、经营状况等信息不准确,执行人员不得不重复调查和询问,还有的裁判事项不明确,对于给付金钱等事项缺乏明确数额、日期或者计算方法;有的案件服判息诉工作不到位,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使得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存有抵触情绪;还有的审判阶段该采取保全措施的没有保全,该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从执行工作看,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对裁判结果理解有偏差,不执行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置之不理,甚至擅自变更裁判内容,影响了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损害了裁判的权威性。

正确处理审与执的关系,必须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注意衔接配合,坚持统筹兼顾。

一是提高审判质量,打牢执行基础。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认真做好辨法析理、服判息诉、诉讼调解等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尽量减少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尽量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裁判文书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同时在案件审理阶段注意做好保全工作,为案件执行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二是严格执行裁判,维护胜诉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全面了解案情,努力实现裁判目的。对于执行中发现裁判不当或难以执行的,应及时向审判部门反馈,促进提高审判质量。

三是推进审执分离,完善执行体制。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应探索设立执行裁判庭,明确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权力配置,增强执行工作的职业化、规范化和权威性。坚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作风,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确保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努力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三、繁与简的关系

繁与简是事物存在的两种状态。反映在审判工作中,表现为有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有的案情相对简单,我们称之为繁案和简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确定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都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不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其目的就在于以正当的程序规范来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有效提高审判工作效能。

近年来,通过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取得良好效果,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之处。从调研情况看,有的基层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法官专长等实际进行分案的针对性不强。由于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内容多属实体判断,在立案阶段的形式审查中难以确定,影响了案件审理程序的精准适用。还有的法官害怕独立承担责任,或者囿于审限压力,不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而且简易程序在传唤、庭审、文书制作等方面不够“简易”,影响了适用效果,导致简易程序适用比例偏低。

在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对各类案件难以平均用力,那样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切合实际,必须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

一是完善分案机制。科学界定繁案与简案的划分标准,在立案排期时就对难易程度作出基本判断,明确审理程序,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法官收结案情况合理分配案件,防止忙闲不均。不断拓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立案时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推进审判提速。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办案进度,在诉讼服务中心探索设立审前调解室、速裁合议庭,专门负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小额速裁工作。同时改进审判方法,推广案件要素审判法,使用固定庭审模板和文书模板,尽可能一次开庭、一次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发挥“简”的优势。

三是优化人员配置。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广设立新型审判团队和专业化合议庭,明确主审法官、法官助理的职责权限,统筹现有审判资源,使少数法官审理大量简单案件,多数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严与宽的关系

刑事审判中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从一定意义上讲,在整个审判工作中,都存在着严与宽的法律适用把握问题。“严”,就是严格公正司法,这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宽”指的是讲求办案效果,在依法前提下实现裁判效益的最大化。严是宽的前提基础,任何案件审判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个案件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宽是严的必要补充,案件裁判要着眼大局需要,有利化解矛盾,符合主流价值,获得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好的,但从实践中看既存在从严不足、从宽有余的问题,也存在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问题,影响了司法效果。有的把严格司法与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割裂开来,工作方法过于简单,不善于从当事人感受、社会主流价值和大局发展来处理问题;有的案子一判了之,矛盾并没有化解,甚至出现案子判了但企业垮了的现象;还有的脱离法律、超越职权搞延伸服务,有的搞强制调解、以判压调、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影响了司法公信。

在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一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具体办案中,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实际,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职务犯罪的界限,对暂时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审判工作成效如何,不能只看办了多少案件,还要看矛盾有没有真正化解。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目标追求,在各个环节多层次化解矛盾,特别是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把法理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比如济南法院在处置三联彩石山庄项目案中,创新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妥善化解了涉及2000多名业主的购房纠纷。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法谚云:“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法官应当合法合理、公正审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查明事实,正确解释适用法律,正确平衡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

五、放与管的关系

放,就是放权于法官,让法官独立审判,这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目的在于解决权责不统一、行政化审批和非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管,就是加强管理监督,这是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确保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这同样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两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最终目标是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成效显著。但改革进程中,在处理放权与管理的关系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从放权看,有的法院担心法官能力素质不强,不愿放权、不敢放权,仍沿用传统的办案模式和管理思维,影响了法官积极性。从管理看,有的法院把放权与管理割裂开来,担心加强管理会不当干预法官办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造成审判监督管理缺位。从法官看,有的害怕独立承担责任,不愿要权、不敢用权,对院庭长仍然存有依赖心理,影响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对如何对待放权与管理的关系,必须顺应司法改革形势,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实现放管结合。

首先,必须充分放权。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已经明确,无论试点法院还是非试点法院都应主动推进,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减少院庭长审批权,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其次,必须加强管理。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能,把好案件关口,统一裁判尺度。院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好宏观指导、法官考评、日常调度以及其他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最后,必须继承创新。改革过程中运用新的理念、新的手段进行管理,积极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机制,引导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实现放权与管理、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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