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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特性

关注:1479 发布时间:2019-08-29 作者: 来源:
  1、侵权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机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事业单位为等组织,后者如教育、研究、医学、体育等出版单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自己单位的法律职责,这些单位的员工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了公司?企业?业务单位的作用,正常而优秀。因此,相关法律规范了这些单位员工的工作活动,建立了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直接侵犯了该管理制度,导致公司?企业?机构的管理腐败,损害了?企业?机构的根本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订购。

2?客观方面是利用职位的便利性,对他人财产的要求或者他人财产的非法接收,为了他人的利益,采取更大的行为。使用位置便利性是该罪行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指的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研究?医学?体育?发布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我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其他功能和使用相关的便利条件对上述权威。要求其他人的财产意味着使用组织?来引导?以监督?管理的便利性,并主动询问请求者的行为的请求者的属性。非法接受其他人的财产是指使用组织?引导?来监督?管理和其他职能,作为受托人,接受受托人自愿提供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味着行为人要求或接受他人的财产,并利用该职位为他人服务或承诺为他人实现某些利益。利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以及是否获得利益不会影响这一罪行的确立。较大的金额意味着被接受为贿赂的金额更大。接受更多的贿赂构成犯罪的帮凶。愚人节刑法修正案(6)——第7条修改愚人节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职工?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性,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由个人所有,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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