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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注:613 发布时间:2021-12-10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一、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到来,将其抓获的,能否认定为自首。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为自首做了必要的准备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有足够的时间自己主动报警或者委托他人报警的,但行为人却没有实施相关的行为,无其他证据可以表明他有自首的意愿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准备投案,不成立自首。

二、规则理解

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自动投案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特征的行为,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在行为人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没有为投案做出准备行为。准备去投案不能是行为人的一种心里活动,应该是一种客观外在的表现,否则司法机关是无法查证的。所以也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准备行为。行为人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后,如果有足够的时间自己报警或者委托他人报警的,但并没有这么做,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自首做出准备,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准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准备投案。

三、指导案例

2001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X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XX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X琴撞到。李X英随即同他人将张X琴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X英在医院内被接到报警后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在医院被抓获的,显然不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辩解自己准备去投案,只是因为时间匆忙没有来得及。笔者认为,认定自动投案,应该为自动投案做出准备行为,和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被告人李X英在蒋被害人送到医院后,有充足的时间自己报案或者委托他人报案,但并没有实施任何准备行为,也没有向他人表示自己要去投案。因此,仅凭当事人的供述难以证明其具有自动投案的准备行为和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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