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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损失计算

关注:414 发布时间:2023-01-16 作者: 来源: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修改网吧优惠措施,从而以极少投入换取巨额资金,给网吧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侵占数额,应当以单位实际损失的财物数额为准,而不能以行为人实际的非法所得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职务侵占 非法占有 职务便利 修改 优惠措施 巨额资金 侵占数额 实际损失 非法所得

【基本案情】

X在浪淘沙网吧(无锡市春丰浪淘沙网吧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浪淘沙网吧对顾客充值上网费用采用充值100元人民币送100元的促销手段。某日,邱X获知浪淘沙网吧的后台管理密码。在其后的近八个月时间内,邱X利用担任管理人员的职务之便,私自修改上网充值优惠措施,在自己仅付人民币125元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其个人控制的多张上网卡内共计充值832 006元。非法占有浪淘沙网吧415 878元。嗣后,邱X将部分上网费转移至其控制的其他上网卡内,为至浪淘沙网吧上网的顾客充值或消费累计达446 250元,并将顾客支付的现金据为己有,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余元。至案发时,其上网卡余额为385 75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邱X处扣押赃款68 667元,从证人王培超处扣押赃款5 300元,邱X亲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单位13.2万元。

公诉机关以邱X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X的辩护人认为:邱X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并非起诉书指控的415 878元,而应为20万元;邱X具有自首情节;邱X系初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邱X予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网吧的管理员,其利用获取的账号,修改网吧充值优惠措施,以少投入获得数额巨大的资金为个人控制,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邱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 000元;公安机关追缴在案的赃款73 967元,发还浪淘沙网吧。

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犯罪数额应当为20万元,原判认定的41万余元属于未遂,其具有退清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自首等从宽情节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邱X利用其担任浪淘沙网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关于犯罪数额方面,应以单位实际损失的财物数额为准。邱X利用担任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更改优惠措施,向其个人控制的会员卡内充值共计832 006元。根据浪淘沙网吧的优惠措施,邱X应支付对价416 003元现金,实际仅支付现金125元,邱X非法侵占网吧415 878元的钱款。邱X在其充值行为完成后,对该415 878元已由其个人实际控制,其侵占行为已经既遂。故邱X侵占浪淘沙网吧钱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415 878元。邱X在投案途中被捕获,视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邱X归案后,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文书原文】

无锡市春丰浪淘沙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淘沙网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邱X自2005年起担任该网吧管理人员。该网吧对顾客充值上网费用采用充100元人民币送100元的促销手段。邱X于2008年6月一天获知该网吧的后台管理密码后,于同月30日至2009年2月14日,利用其担任管理人员的职务之便,私自修改上网充值优惠措施,在自己仅付人民币125元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其个人控制的卡号为8355188、8186668的2张上网卡内分别充值772 006元、6万元,共计充值832 006元。非法占有浪淘沙网吧415 878元。后邱X将上述2张卡内的部分上网费转移至其控制的其他45张上网卡内,为至浪淘沙网吧上网的顾客充值或消费累计达446 250元,并将顾客支付的现金据为己有,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余元。至案发时,上述47张上网卡余额为385 756元。

2009年5月26日,浪淘沙网吧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反映被告人邱X有作案嫌疑。同月30日,邱X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X处扣押赃款68 667元,从证人王培超处扣押赃款5 300元,邱X亲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单位13.2万元。

被告人邱X的辩护人提出:邱X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不是起诉书指控的415 878元,而应为20万元;邱X有自首情节;邱X系初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邱X予以从轻处罚。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X作为浪淘沙网吧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邱X的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应为2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邱X将832 006元充值至自己控制的上网卡内后,浪淘沙网吧对此充值款项已失去控制,可以由邱X自行支配,因此,在扣除充值优惠及自行支付的125元后,剩余415 878元应当认定为邱X非法占有。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邱X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邱X的亲属自愿代为退赃,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视为被告人邱X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元;二、公安机关追缴在案的赃款73967元,发还被害单位浪淘沙网吧。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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