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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自行陈,是否成立犯罪

关注:208 发布时间:2023-03-20 作者:陈晓伟 来源:
 

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检测,每100ml血液里面酒精含量超过80㎎的。如果醉酒驾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本次案例会解析以上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搭载一人沿江滨路行驶,由于郑某驾车操作不当,与其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并造成行人受伤。

经检测,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1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经鉴定,郑某所骑车辆重量达69.3kg、时速可达55km/h,具有电力驱动装置,符合两轮摩托车范畴,属于机动车。

判决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虽然辩解自己驾驶的是两轮电动车,属于用电力驱动,不符合摩托车的认定标准。但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5㎞/h,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规定,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50㎞/h,整车质量未做规定,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4kw。

综上,郑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过鉴定时速高达55㎞/h,整车质量超过55㎏,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范围,达到了摩托车的认定标准。所以,法院认定郑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成立危险驾驶罪,最后判决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也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1、刑法一百零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成立危险驾驶罪。对于有些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机动车。所以在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该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2、目前来看,民众普遍认为,即使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不能归类为机动车。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要求更高,此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是醉酒驾驶,还要认识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从该罪保护的法益来看,

判断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机动车,应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上文中的描述,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将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归类为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民众认识到超标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也不现实。所以,因为醉酒驾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理,也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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