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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关注:1857 发布时间:2016-06-13 作者: 来源:
 

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箍紧防治药品安全犯罪的最后一道网口。为此,《解释》新增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明确将惩罚生产、销售的假药毒害婴幼儿的行为,严惩医生明知假药而有偿供他人使用的行为等等,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毒害婴幼儿会被重罚。

假药危害极大,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对于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明确了认定标准。同时作出“护幼”规定,明确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或者“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等7种情形时,量刑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快车法规拓展: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医生明知假药而有偿供他人使用将受严惩。

《解释》除了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外,还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这意味着该行为将受刑罚制裁。

法律快车法规拓展: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二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解释》还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等内容。

法律快车法规拓展: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经营罪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虚假广告罪: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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