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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将4岁男童扔入水井,应该如何处罚?

关注:231 发布时间:2023-03-23 作者:陈晓伟 来源:
 

事情经过

2023年3月8日下午16时许,崇明县小街镇某村王某(女,7岁)与同村邻居杨某(男,4岁)在村中水井旁边玩耍时,王某将杨某抱起来后扔入水井中,井口至水面深2.65米,水深2米。附近的村民听见呼救声后立即赶来救援,杨某被救起送医院,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事后再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杨某家属和王某家属已达成和解。

当地村干部称:两个小孩经常在一起玩耍,女孩这么做是为了模仿电视剧情节。警方和村委会已经对小女孩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家长加强管教,现已对村内水井加装井盖。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信息可以确定,女孩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故意杀人行为,王某将男童扔入水井,有导致男童死亡的危险,因为男童被他人救起,避免了严重后果 的发生,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因为王某不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不能以刑事犯罪追究王某的责任,但警方可以责令家长加强管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具体到本案,王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所以不能对王某行政处罚,警方可以责令家长加强管教。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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