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渎职犯罪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例 > 渎职犯罪

陈某某滥用职权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关注:3704 发布时间:2023-04-10 作者:陈晓伟 来源:
 

一、案件简介

陈某某 2004 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某市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2003年11 月6日,罪犯赵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剩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4月6日,赵某某入某市监狱服刑。2006 年8月13 日,赵某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16日,对赵某某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在监狱服刑的赵某某通过偷服药物产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以骗取保外就医。2009年4月及2009年 11 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办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及第一次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过程中,在明知缺少对赵某某的病情进行病残鉴定这一必不可少程序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规定,作出同意对赵某某保外就医的意见,使得赵某某 2009 年4月24 日被保外就医六个月,于2009 年11月12日被续保六个月。2012年4月,罪犯赵某某在第三次续保期满后脱逃,直至 2020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及在逃匿后继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9月19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

二、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接到陈某某家属委托后,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陈某某,向其了解了案件情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通过对陈某某的询问,辩护律师认为陈某某的行为确实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但量刑方面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在与陈某某及其家属沟通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陈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2)陈某某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

3)从全案的行为性质、情节及作用认定,陈某某符合从犯地位;

4)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

综合,建议法庭对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关于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查明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陈某某犯罪以后并非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首席律师:陈晓伟
电 话:13370166756
传 真:010-85199906
email:  chenxiaowei@yingkelawyer.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陈晓伟律师个人所有  京ICP备16065411号   技术支持:Ze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