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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关注:6240 发布时间:2022-03-30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5)顺刑初字第1206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女,1962426日,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4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尊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1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珑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及其辩护人徐尊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4219时许,因信访诉求未得到满足,被告人曲×滞留并将自己反锁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201办公室内。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无效后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民警张×1(男,31岁,北京市人)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告知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让其离开,曲×拒绝。张×1对曲×进行传唤,曲×不予配合,将张×1手部抓伤。经鉴定,张×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曲×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解称:事发当日是南法信镇镇长约其到镇政府,并与其在201办公室谈其与邻居的宅基地纠纷,之后镇长有其他接待事宜就离开了。其一个人留在了201办公室,并将办公室门反锁,但是警察来敲门的时候其已经将门锁打开了,只不过没有打开门。警察进入办公室后,让其离开办公室,其没有答应。之后警察称对其进行传唤,其不同意,之后警察和协警就将其拽出了办公室。在这个过程中其没有抓警察,是警察将其胳膊弯过去,其在失去平衡时拽着警察的执法记录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曲×是否使用暴力阻碍执法的证据存疑;2.被告人曲×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3.本案系因曲×与邻居之间的民间纠纷引发的。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42日,被告人曲×至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向相关领导反映邻里宅基地纠纷。当日19时许,因对答复不满意,被告人曲×滞留并将自己反锁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201办公室内,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无效后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民警张×1(男,31岁,北京市人)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告知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让其离开,曲×拒绝。张×1对曲×进行传唤,曲×不予配合,并将张×1手部抓伤。经鉴定,张×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曲×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办公室科员,2015421930分许,曲×滞留在镇长办公室内并将门锁上了,后其报警。在警察到来后,其拿着钥匙将镇长办公室的门打开了,后来民警劝曲×从办公室出来,曲×不出来,并且还辱骂民警。民警在拽曲×的过程中,其听见民警说把我手抓伤了,其看见民警手背上有抓伤,到楼道后曲×还抢民警的执法记录仪。

2.证人范×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联防队员,20154219时许,南法信派出所民警张×1、杨×带着其和联防队员张×2到南法信镇政府处理警情,有一个女的将自己锁在镇长办公室不出来了。到了镇长办公室后,张×1敲门让那个女的出来,但那个女的不听,于是张×1就让镇政府工作人员将门打开。进去后,张×1开始劝那个女的出去,但是那个女的不听,而且情绪特别激动。张×1告知那个女的因其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传唤她,但是那个女的还是不听。张×1过去拉那个女的,在往外拉的过程中,那个女的将张×1的手给抓伤了。到门口后那个女的还是很激动,并开始抢张×1带的执法记录仪。

3.证人张×2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联防队员,20154219时许,南法信派出所民警张×1、杨×带着其和联防队员范×到南法信镇政府处理警情,有一个女的将自己锁在镇长办公室不出来了。到了镇政府之后其和民警杨×到镇政府其他地方了解情况,民警张×1去镇长办公室劝说。之后其和杨×回到镇长办公室,这时张×1正在门口劝说那个女的,但是她不听并且还骂民警,其听说那个女的将张×1的手抓伤了。

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警长,2015421930分许,该所接到南法信镇政府办公室电话称曲×在镇长办公室滞留不离开。其和张×1带着两名联防队员就来到了镇政府,其先到一楼了解情况,张×1带着联防队员去二楼找曲×,一会儿张×1给其打电话称曲×不配合工作并且将张×1的手抓伤了。

5.证人徐×的证言证实,其是顺义区南法信镇镇政府镇长,201542日,南法信镇西杜兰庄村的曲×找其反应与邻居的宅基地纠纷,当日上午来过一次,下午又来了。其和曲×谈完后,因还有其他接待任务就离开了,并告知曲×下午6点下班,但曲×一直没有离开。

6.证人张×3的证言证实,其是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保安,20154219时许,其被安排在镇政府二楼看护曲×。当时曲×在二楼镇长办公室,其就在外面,后来听到曲×锁门的声音。一会儿民警就过来了,怎么叫门她都不开,最后镇政府工作人员韩×拿钥匙将门打开,民警就进去劝说曲×出来,但是她就是不出来。后来民警在拉拽曲×的时候其看到曲×用手将民警的手背抓伤了。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联防队员,20154219时许,南法信派出所民警张×1、杨×带着其到南法信派出所处理警情,有一个女的将自己锁在镇长办公室不出来了。民警张×1就劝那个女的,但是那个女的就是不出来,后来工作人员将门打开,张×1继续劝那个女的,她还是不出来。张×1过去拉那个女的,想把她拉到外面去,在此过程中那个女的将张×1的手抓伤了,到门口后还抢张×1的执法记录仪。

8.被害人张×1的陈述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民警,2015421930分许,派出所接南法信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报警称曲×在镇政府领导办公室滞留,扰乱单位秩序,然后其和警长杨×就带领两名协警到南法信镇政府处理该起警情。到达镇政府后,杨×去一层办公室了解情况,其带领两名协警到镇政府201办公室。当时听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说曲×滞留不走并将自己反锁在办公室内,后其让镇政府工作人员用钥匙把办公室的门打开,其表明身份后劝曲×离开,但是曲×不听,一直坐在椅子上。后其向曲×表示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要传唤她,曲×还是不配合。其就和两名协警拽曲×的胳膊,将曲×带出办公室。在这个过程中,曲×用手乱抓,将其右手手背抓伤,并将其执法记录仪抢走。

9.被告人曲×的供述:20154215时许,我到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解决宅基地的事,镇长徐×接待了我,之后镇长因为有别的事先走了,我就不打算走了。到了下班的时间一个信访主任告诉我下班了,让我有事明天再来,我说我不走,就一直在办公室呆着。我为了不让保安进来,就把门给反锁了。后来门被打开了,进来一个民警,我知道他叫张×1。民警进来后说让我走,但我不同意。之后民警就过来拽我,把我按倒了。我顺手把他胸前带的一个机子拽了下来,我当时就是身子老动弹,不想走,我不知道是否抓、挠民警身体。

10.门诊病历、鉴定意见证实张×1右手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曲×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12.视频资料证实民警张×1出现场执法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曲×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故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害人张×1的陈述,证人韩×、范×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执法记录视频资料,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曲×有抗拒执法并将民警致伤的行为,故对其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犯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白玉龙

人民陪审员  于 敏

人民陪审员  潘振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宗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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