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制动、灯光不合格的汽车超速行驶,超车时没有避让行人,将一过马路的行人撞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
2013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冀DJG3XX号三轮汽车,沿安阳市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途中刘某在加速超越前车时与步行由西向东横过
道路的被害人张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经检测,被告人刘
某所驾驶汽车的制动及灯光均不合格。被告人刘某肇事后在案发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 000元。
法理分析: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辆行驶肇事,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文峰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