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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贾某故意伤害罪

关注:658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陈晓伟律师 来源: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尊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195号起诉书、2015年2月2日以京丰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贾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徐尊立、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晓伟、被害人郭×的诉讼代理人巩志芳、被害人刘×1的诉讼代理人贺贝、被害人马×的诉讼代理人朱挺以及证人何×、王×1、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4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张某伙同郑利峰(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丰台区颐方园体育馆内,因悬挂广告问题,砸毁“马可波罗”展位内的瓷砖,并殴打马×、刘×1、郭×等人,致马×面部、颈部皮肤擦伤,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刘×1右上唇皮肤及唇红部分穿透创一处,瘢痕长1.2厘米,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郭×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矫正视力为0.05,属盲目3级,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贾某、张某2014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对被害人刘×1和马×的伤情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马×的面部伤情是在贾某到达现场之前发生的第一次冲突造成,被告人贾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刘×1的上唇部损伤虽不能排除是第二次冲突造成,但刘×1的伤情鉴定结论中伤口愈合瘢痕长度比原伤口长度还要长,鉴定时间过早,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存疑;在量刑情节上,被告人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且不是直接致害人;被害人及其单位存在过错;案发后贾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贾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贾某的通话记录单以证明贾某有主动投案情节。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是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张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被害人及其单位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被告人张某的家属积极交纳赔偿款。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展销会的商务服务协议以证明被害方存在过错。

被害人郭×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贾某纠集多名员工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打砸,造成郭×重伤,伤害后果非常严重,几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被害人郭×对引发案件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贾某是在现场被民警查获,且不配合民警工作,无主动投案情节,当庭未能做到如实供述,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贾某、张某虽然赔偿了被害人郭×的部分经济损失,但与实际损失相距甚远,在量刑上不能对二人从轻处罚,请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处理。

被害人刘×1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贾某、张某等人的犯罪情节恶劣,虽然对被害人刘×1进行了赔偿,但是不能从轻处罚,请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2日9时许,在本市丰台区颐方园体育馆内,因展位广告悬挂问题,“法恩莎”与“马可波罗”两家展位的多名员工发生互殴;被告人贾某“法恩莎”的负责人)来到现场后,伙同郑利峰(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张某等多名员工对“马克波罗”的展台进行打砸,造成展台物品损毁,并致“马克波罗”展位的员工郭×、刘×1受伤。被害人郭×的伤情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矫正视力为0.05,属盲目3级,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害人刘×1的伤情为右上唇皮肤及唇红部分穿透创一处,瘢痕长1.2厘米,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离开现场,接到同事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张某2014年5月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张某和同案郑利峰共同赔偿被害人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该款项已给付;赔偿被害人刘×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该款项已给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的陈述:我们公司当时在丰台区分钟寺的一个体育馆做展销会,我们“马克波罗”展位和“法恩莎”展位是背靠背。2014年5月1日上午,“法恩莎”的人将一块广告牌挂到了我们展位上面,同事王×1就去找主办方负责人胡×,经协调,“法恩莎”的人把广告牌摘下来了。5月2日8时10分许,我看见“法恩莎”的员工又把广告牌挂上了,刘×1就去找胡×,胡×跟刘×1说:“我去协调这个事,如果到了8点50分,对方还没有把广告摘下来,你们自己去摘。”到了9时许,对方还没有把广告摘下来,刘×1就自己上去摘,马×在一边扶着,这时对方过来八九个人,其中一个少白头的男子上来就把马×踹倒了,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我被一个穿白衬衫、肤色较黑的男子打了一拳,那个男子还要拿瓷砖砸我,被我的同事李×拦下了,那个男子就又打了我上身三四拳。之后王×1过来了,她了解情况后就去找对方理论,回来后她找胡×协商怎么处理。这时贾某过来了,他嘴里一直骂骂咧咧的,并说:“今天就要打死你们。”主办方的人就把他往外拉。贾某喊了一句:“咱们的人都过来”,然后“法恩莎”、“LD”、“冠珠”三家展位的人都过来了,“法恩莎”的人穿白衬衫,“冠珠”的人穿绿军装,“LD”的人穿绿马甲,一共来了二十多人。这些人到了门口,贾某喊了一句:“给我砸”,有个穿军装的人也喊砸,这帮人就冲到店里开始砸瓷砖、打我们。当时我坐在中间靠墙的位置,殷×坐在我右侧,有个穿绿马甲、牛仔裤的男子朝我们过来,手里还拿了个东西,具体是什么我没看清,该男子打了我一拳,把我的眼镜打碎了,我当时就感觉眼睛里的血喷出来了,我赶紧捂住眼睛,又有人打了我几拳,后来我就被送去医院了。

2、被害人刘×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5月2日8时20分许,我看见“法恩莎”的广告牌又重新挂上了,我和马×就去找主办方的胡×协调此事,胡×说他帮忙协调,并说如果到了9点对方不撤广告,让我们直接去撤。到了9时许,我去找胡×,他说正在联系“法恩莎”的负责人,但是对方没接电话,我问他是否可以把对方的广告牌撤下来,他说可以,我和马×就准备撤广告。这时对方来了十余名男子,岳×走在最前面,他过来先把马×打倒了,并和其他两个人围着马×打,马×也挥拳打岳×等人。我当时站在马×的后面,岳×打完马×就冲我过来了,我也用拳头打他,打完他们就回展位了。当时我的下嘴唇肿了,嘴里流血;马×的嘴角出血,头部肿了;殷×的腰部和头部受伤。后来主办方的胡×和张×1过来跟我们协调,我们的负责人王×1也在了解情况。过了一会儿,“法恩莎”的负责人贾某过来了,他在我们展台嚷嚷,张×1赶紧把他拉开了,但他们刚走没多远,我就听到贾某喊:“把店给我砸了”,还有两个人也跟着喊,然后就有十多个人冲进来对我们展台一通乱砸,还打我们。一个穿绿色马甲的男子手里不知拿了什么东西朝我打过来,直接打到了我的上嘴唇,我被打懵了坐在地上。急救车到了现场之后,我和郭×、殷×、马×一起去医院了。第二回打完架,我的上嘴唇被打出贯穿伤,郭×的左眼被打伤流血,我们俩都是被同一个男子打伤的,那个男子身穿绿色马甲。

经其辨认,贾某就是组织员工打砸“马可波罗”展台的男子;郑利峰是砸毁“马可波罗”展台内财物的男子;岳×是殴打其和殷×、马×的男子。

3、证人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2日8时30分许,我发现“法恩莎”的广告牌又挂上去了,我就去找胡×,胡×说他去解决。过了一会儿,胡×来到我们展位,他说:“到了8时50分,如果对方还不把广告牌摘下来,你们自己去摘。”到了9点10分,对方还是没有摘,刘×1就上去准备摘广告牌,这时“法恩莎”的人过来了,其中一个少白头的男子冲过来就踹了我一脚,然后两边就打起来了,后来又过来几个人,把我围了起来,我头部被打了好几拳。之后主办方的人过来把我们拉开了,我和刘×1就去洗手间洗脸,返回时碰到了王×1,我们跟王×1说了此事,王×1就去找胡×了。过了一会儿,贾某过来了,他过来就喊:“是谁打的,给我出来,我弄死你们。”主办方的人过来拉他,贾某还一直在喊“弄死你们”什么的,然后有人喊了一句“给我砸”,一下子就冲过来很多人,贾某在后面喊:“给我砸他们的店。”我看见一帮人在我们展位砸瓷砖,之前那个少白头男子从我身边经过时推了我一把,然后他用脚踹殷×和郭×,他的旁边还有一个人,那个人把郭×打倒了。大概持续了不到10秒钟,人都散开了,我看见郭×的眼睛流血,我们带他去医院就诊。我的脸部、头部受伤,都是第一次打架时造成的。

经其辨认,贾某就是组织员工进行打砸“马可波罗”展台的男子;郑利峰是砸毁“马可波罗”展台内财物的男子;岳×是对其和殷×、刘×1拳打脚踢的少白头男子。

4、证人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2日9时许,“法恩莎”的广告牌还没有摘下来,刘×1就上去摘了。刘×1刚站上桌子,“法恩莎”和“LD”就过来八九个人,其中一个白头发的男子踹了马×一脚,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互相拳打脚踢。对方一名男子把我按倒并用拳头打我,还有一个男子用脚踹我。打架结束后,我们的负责人王×1去找对方理论,她后来还去找胡×说这个事情。这时贾某来到我们展台,他一直叫骂,还说“今天就要打你们“之类的话,主办方的人把他往外拉,贾某喊了一句:“都给我过来”,然后“法恩莎”、“冠珠”、“LD”三家展位的人就都过来了。贾某喊了句:“给我砸”,还有一个穿绿军装的男子也跟着喊砸,那些人就都冲进展台砸瓷砖,砸完瓷砖又开始打我们。其中有一个“LD”的穿绿色马甲的男子先打了我几拳,后又侧身朝郭×脸部打了几拳,然后又过来打我。我看见郭×的眼睛流血了,我们就去医院了。

经其辨认,贾某就是组织员工打砸“马可波罗”展台的男子;岳×是对其和马×进行殴打的白发男子。

5、证人刘×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2日早上,因为“法恩莎”又把广告牌挂的高出我们的展位,刘×1和马×就去找主办方的胡总和张×1,胡总和张×1说他们去找对方协商,并说如果8点50分他们还没拆,让我们自己去拆。到了9时10分,我们见对方还没有拆广告,刘×1和马×就搭桌子准备拆对方的广告牌,这时对方冲过来七八个人,和刘×1、马×、郭×、殷×四人打在一起。我看见有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把殷×按倒了,并用拳头打殷×,殷×用手抓他的脸部和脖子,之后他们被张×1拉开了。我给王×1打电话让她过来,王×1过来之后,向主办方的胡总询问情况,胡总让等一下“法恩莎”的负责人。“法恩莎”的负责人过来之后,他在现场就开始骂,问我们谁拆的广告牌,这时张×1过去把“法恩莎”的负责人抱走了。然后我就听到有人喊砸,接着冲过来许多人,那些人进来就对我们展厅乱砸乱踹,对着人乱打。打架结束后,我看见郭×的眼睛流血了,刘×1的嘴唇也被瓷砖打穿了,我们就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经其辨认,贾某就是在马可波罗展位内动手砸展厅的法恩莎负责人。

6、证人张×2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看见我们展台内有几块瓷砖碎了,刘×1、马×、殷×、郭×四人坐在展台里面,身上都有伤,他们说和“法恩莎”的人打架了,然后我就开始收拾碎瓷砖。过了一会儿,贾某来到我们展台前,他指着我们问谁打人了,我怕再打起来,就赶紧拿出手机开始录像,这时我听见有人喊了一句“过来”,具体谁喊的我没注意,然后就过来一群人,有“冠珠”的人(穿红卫兵的衣服),有“LD”的人(穿绿色马甲),还有岳×带过来的“法恩莎”的人(穿白色衬衣、深色西裤)。这些人进入我们展位内就开始砸店里的瓷砖,还有人打我们的同事,我当时在展位对面录视频,具体情况没注意。大约持续了10秒钟左右,人就散开了,我进入展位看见郭×的眼睛流血了,我就打电话给我们上级,后来警察就过来了。

7、证人王×1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20分许,我发现“法恩莎”的广告牌又挂上去了,而且店里几名员工都受伤了,我了解到是“法恩莎”的岳×带人把马×等人打伤了,我就去找贾某。到了“法恩莎”的展位之后,岳×对我说:“你想怎么着啊,还想挨揍啊”,还要用拳头打我,主办方的一个负责人赵亚娟把岳×拦住了,我就回去了。然后贾某和郑利峰就过来了,贾某把包摔在桌子上,说了一些威胁骂人的话,我就跟他争辩。展位里的保安看他要动手,就把他和郑利峰架住了,贾某说:“跟我作对,我就砸死你们。”然后贾某就喊人过来,“法恩莎”和“LD”的人都过来了。郑利峰挣脱保安跑到“冠珠”的展台,把“冠珠”的人也叫过来了,郑利峰还冲着他们的人喊了句砸。贾某和郑利峰带着三个展位的员工冲到我们店里开始砸瓷砖,还有人围着我们店里的员工进行殴打。前后持续了有十几秒钟,人就都散开了,我看见郭×的左眼流血了,刘×1、马×、殷×也都有伤。

打架结束后,对方那些人都走了,整个会场是空的,我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来后把我们都带到展会旁边的一个副厅大堂,让主办方一定要联系到对方的负责人,后来贾某过来了,但我不知道是谁联系的他。贾某来后,警察问他是否参与打架,他说没有,警察让他提供参与者名单,他也没有提供。当时贾某的一个领导也过来了,但我不记得他叫什么名字,也忘记他是什么时间来的。然后警察就带我们去会场四周搜寻嫌疑人,后来找到一个男的,警察把他带回了派出所。搜寻过程中,我们这边有个女孩向警察指认贾某参与打架了,搜寻完后,警察把贾某也控制了,带去了派出所。郑利峰不是在现场被警察带走的,我记得我在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看到了郑利峰,但我不记得具体是什么时间。

8、证人胡×的证言:2014年5月1日,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了法恩莎卫浴、马可波罗瓷砖、冠珠瓷砖、LD瓷砖等30多家公司在丰台区成寿寺颐方园体育馆开展销会,“法恩莎”和“马可波罗”的展厅在体育馆东侧中间位置,是背靠背的展厅。由于“法恩莎”的展厅比“马可波罗”的展厅高出1米,“法恩莎”就将广告挂在了高出一米的地方,从“马可波罗”展厅的正面看,“法恩莎”的就像是挂在“马可波罗”展厅的上面。“马可波罗”的负责人王×1找到我们主办方来反映情况,我去现场看了一下,发现“法恩莎”的广告挂的有些不太合适,容易让顾客混淆,就让“法恩莎“的负责人贾某把广告摘了,贾某也没说什么就将广告摘了,我对贾某说不许再挂了,贾某也同意了,当时这个事情就解决了。

2014年5月2日8时50分许,“马可波罗”的工作人员向我们反映“法恩莎”的广告又挂上了,我向他们承诺,如果到了9点,“法恩莎”还不摘广告,我就亲自将它摘下来。然后我给“法恩莎”的负责人贾某打电话,但一直没有联系上。9时许,“马可波罗”的员工又来找我,我和“马可波罗”的员工刘×1、马×一起去了现场。在路上,我叮嘱他们事情由主办方解决,双方不要因为此事发生争执,引发更大的事情。到了现场后,我看见“法恩莎”的广告还在那个地方挂着,我来到“法恩莎”的展厅,对岳×说我准备将广告摘下来,岳×让我给他们领导打个电话,我说没时间了,然后我就转身准备去摘广告,这时马可波罗的员工已将“法恩莎”的广告撕下来了,岳×转身就去了“马可波罗”的展台,还有三四个男子从“法恩莎”展厅冲了出去。我看见“法恩莎”的员工殴打刘×1和马×,后来双方打在一起,但都没有持械,我和展会的工作人员赶紧把他们劝开,劝开后他们也没说什么就都走了。之后我继续给双方的负责人打电话,但一直没能联系上“法恩莎”的负责人,我就对“法恩莎”的员工进行了批评,对“马可波罗”的员工进行了安抚,并增派了管理人员,打算等双方负责人都到了再进行协商,之后我就回办公室了。大约9时30分许,我听说双方又打起来了,我到了现场看见“马可波罗”的展厅被砸了,地上全是被砸碎的瓷砖,双方打架的人员都不在,我就将两家的展厅用胶带拦上,不让他们展销了,并将“法恩莎”的工作人员全部清出。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案发后,我和“马克波罗”的负责人石峰、王×1还有“法恩莎”的领导何×在展会旁边的一个副厅大堂待着。民警当时在了解情况,后来民警带着王×1等人去搜寻嫌疑人,在现场找到的几个人都被带去了派出所。我不记得贾某是否来过现场。我记得在派出所见过郑利峰,但忘记具体时间了。展会的参展方可以在各自展厅周边打广告,但是不能影响其他参展方,如果出现矛盾要由主办方来协调,主办方有最终决定权。

9、证人张×1的证言:2014年5月1日8时30分许,参展的“法恩莎”和“马可波罗”因为广告悬挂问题发生纠纷,经我们领导胡×协调,“法恩莎”同意撤去面向“马可波罗”展台那一侧的广告,而且当天就撤了广告。2014年5月2日8时30分许,不知道谁又把“法恩莎”的广告挂上了,“马可波罗”的人就来找我们,胡×带着我去了现场。胡×让“法恩莎”的人把那侧广告撤除,“法恩莎”的员工说领导开会联系不上,让我们等等,胡×说10分钟后必须撤,否则主办方就去撤。过了一会儿,胡×让我们把广告撤了,我们正往“马可波罗”展厅走的时候,听到打砸的声音,我就赶快过去了。我看到“法恩莎”的七八个人正在和马可波罗的四名男子互殴,我们过去把他们分开了,给他们进行协调。10时许,胡×刚给两家展位的负责人打电话协商事情,这时“法恩莎”、“冠珠”、“LD”三家展位的十多个人冲进了“马可波罗”展区,其中贾某“马可波罗”的员工喊:“是谁打的我们员工,敢做不敢承认。”我见状就赶紧把贾某抱走了,刚拉走二十多米,贾某就喊:“都上去给我把他的展会砸了。”然后那十多个人冲进“马可波罗”的展区又砸又踢,贾某挣脱后也冲进去了,前面好多观众挡着我没追上他,我绕进去后先把岳×拉出来,之后就让“法恩莎”这边的人都停手,这时我看见郭×的眼睛流血了,然后我去疏散观众,后来警察就来了。

10、同案郑利峰的供述:我是“冠珠”展厅的负责人。2014年5月2日8时许,我和贾某、罗贤富都在总公司开会,罗贤富向老板汇报说展会出事了,老板就让我和贾某去看看,我当时和贾某坐一辆车去的。贾某和会场的人取得联系后,得知我们的员工被马可波罗的人打伤了。大约9时10分,我和贾某到了会场,我先去了“冠珠”的展台,向员工了解现场纠纷情况,然后我就看见贾某“马可波罗”的展台门口跟对方的女负责人发生了争吵,我见状赶快过去了。之后贾某一直和对方理论,越吵越激动,并且对着我们的员工大声喊了一句:“给我砸了它!”我也把我的员工喊了过来,谭×、吕×、刘×3、张×3都过来了,我招呼他们跟着贾某一起进去砸对方的店。贾某带着三家员工冲进了对方的展台内,我进去后把一张办公桌推翻了,贾某踹了对方展出的大瓷砖,其他员工也在里面砸瓷砖,整个场面特别混乱。后来我被现场的工作人员拉出来了,有人报警了,警察随后到了现场。

案发后,我离开现场在外面抽烟,回来后听说贾某和何×在市场办公室里协商解决问题。后来他们二人不知什么原因被带去派出所了,当时我没有被带去派出所。过了很长时间,公司打电话问我情况,我说何总和贾某去派出所解决问题还没有回来,公司让我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我就自己过去了。当天下午,我去了派出所,在派出所的停车场碰到了胡×,当时马克波罗的人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他们向警察反映“冠珠”的人也参与了打砸,我是“冠珠”的负责人,警察就把我抓了。

11、证人岳×的证言:2014年5月2日上午,“马克波罗”展厅的工作人员把我们“法恩莎”展厅的广告牌撕了,我和张×4、杨×1就与对方员工发生了打斗,双方均有人受伤,我的面部和脖子有点划伤,但不严重。后来我们被主办方工作人员拉开了。我向经理贾某反映了此事,贾某说他一会就过来展厅。过了一会儿,“马可波罗”的一个女负责人过来找我们理论,她还用脚踹了展台的坐便器,然后就被工作人员劝走了。大约9点多钟,贾某到了现场,他看见我面部有伤,情绪比较激动,直接跑去“马可波罗”的展台,我们见状也跟着过去了,当时主办方的工作人员还在场,就拦着贾某。贾某“马可波罗”展台前大声问:“是谁把我的人打了?”对方的态度比较横,贾某就越说越激动,并大声喊了句:“把他的店给我砸了。”站在旁边的“冠珠”负责人郑利峰跟“冠珠”的一个员工说:“把咱们的人全叫来。”之后郑利峰也大声跟着喊砸,但我记不清楚他的原话。听到领导发话后,我们在场的三家员工就都冲进了“马可波罗”展厅,我进去后找到了之前掐我脖子的男子,踹了他左侧大腿一脚,打了他后脑勺一巴掌,之后我就离开展台站在门口了。我看见对方有一个男子一直用手捂着左眼,眼睛流血了,但没看见是谁打的他,后来在派出所的时候,张某说是他把那人的眼睛打伤的。除了我,还有贾某、张×4、杨×1、张某、吕×、刘×3、张×5等人进到“马可波罗“的展台,我们进去后就是踹瓷砖、踹桌子,大约砸了有两分钟,我们就被工作人员劝出去了。之后我陪张×4去医院了,后来领导让我们去派出所说明情况,5月3日我去了派出所。

12、证人张×4的证言:2014年5月2日8时许,因为广告悬挂的问题,岳×和“马可波罗”的员工发生口角,并和两名男子打在一起,我过去把其中一个胖男子推开,另一个瘦男子打了我左眼角一拳。之后我和胖男子打在一起,我把他的鼻子打流血了。没过多久双方就被人劝开了,岳×给经理贾某打电话反映此事。过了一会儿,“马可波罗”的女负责人过来骂我们,并用脚踹了展台的座便器,后来她被人劝走了。大约9时许,“法恩莎”的经理贾某“冠珠”的经理郑利峰一起来了,贾某看见岳×面部受伤了,就找对方理论,我在展台听见贾某大声质问对方,双方有争吵。我们就过去看,我看见主办方的工作人员把贾某往外拉,此时我们三家的销售基本都到了现场,郑利峰也在现场。贾某大声喊了句:“给我把店砸了”,郑利峰也跟着喊了一声:“给我砸了它”,之后我们在场的人就都冲进“马可波罗”展台内开始踹瓷砖,我当时把一个桌子踹倒了,上边有两块瓷砖碎了,其他人也在砸瓷砖。大约砸了三分钟,我们就被工作人员劝出去了,我和岳×有伤去了医院。第二天,公司领导让我和岳×、张某去派出所。

13、证人杨×1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们经理贾某来到了展会现场,他看见岳×面部受伤了,就去找马可波罗的人理论,我们也跟着过去了。当时我们三家的人都围到了“马可波罗”的展台,贾某大声问对方:“谁把我的人打了?”因为贾某一直被人拉着,后来他就大声喊了一句:“给我把店砸了!”还有人也跟着他喊砸,之后我们在场的人都冲进了“马可波罗”展台内,我进去后就开始踹瓷砖,其他人也踹瓷砖、踢桌子。大约砸了两分钟,我们就被工作人员劝出去了,然后我陪岳×和张×4去了医院。当时我看见“马克波罗”的一个戴眼镜男子眼角受伤了。

14、证人桂×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听说同事和“马可波罗”的人打架了,但双方已经被主办方拉开了,我没有看到打架过程。到了9时30分许,“马可波罗”的女负责人过来冲我们嚷嚷,随后她被人劝走了。10时许,我们经理贾某过来了,他了解情况后去找“马可波罗”的人理论,但被主办方的人拉开了。我当时站在通道看,听到有人喊:“把他店砸了”,其他人也跟着喊砸,然后就有人冲进“马可波罗”的展位,我也跟着冲进去了。我进去踹了两个桌子,用拳头打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两下,之后我们就被人劝开了,我离开了现场。当时“法恩莎”、“LD”、“冠珠”三家展位的员工均有人参与打砸。

15、证人张×3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又听到“法恩莎”展位那边有吵闹声,我和吕×、谭×、刘×3就过去看,刚到那里我听到贾某在后面喊:“给我砸。”吕×也跟着喊了两声“砸”,许多人就一起冲过去了,我们也跟着冲了进去。吕×、谭×、刘×3和刚×进去后对“马可波罗”展台的桌子、瓷砖又踢又砸,我把展台北侧桌子上的三块瓷砖摔在地上。这时他们几个还继续打砸,然后大家被人劝开了,我们就都散了。我回到“冠珠”的展台,主办方要清场,我就回家了。当时三家公司均有人参与打砸,大约14人左右。

16、证人谭×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30分许,我们经理郑利峰过来了,这时我又听到“马可波罗”展台那边有吵架声,我看到贾某被主办方的人推了出来。然后我和吕×、刚×、张×3、刘×3就到了“马可波罗”的展台旁边,贾某喊了一声:“给我砸”,吕×也喊了两声砸,我们很多人就冲进“马可波罗”的展台。我把摆金蛋和礼品的桌子踹倒了,其他人在砸瓷砖,砸完以后我们就回自己展位了。

17、证人吕×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30分许,我听见“法恩莎”的人和“马可波罗”的人在争吵,我就跑过去看,还有人也跟我一起过去了。我过去之后听见我们的人喊了一声“给我砸”,我当时也跟着喊砸,然后我就冲进了“马可波罗”的展位内砸瓷砖,砸完之后我就走了。当时三个公司的人都围在“马可波罗”的展位,我听到有人喊砸后,我认为肯定是让我们砸“马克波罗”的展位。

18、证人刚×的证言:当时我看到“冠珠”的员工都向“马可波罗”的展台跑,那边有嚷嚷的声音,我也跟着跑过去了。我过去后看见吕×、张×3、刘×3也在,“马可波罗”的一名员工脸上都是血,这时吕×就开始砸瓷砖,我和张×3、刘×3也开始砸瓷砖,大概过了半分钟,我们就被劝开了。

19、证人刘×3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听说“法恩莎”的岳×和“马可波罗”的员工因为广告牌的事情打架了。过了十分钟,我听见有吵架的声音,我就和谭×、吕×、张×3、刚×一起过去了,这时听到有人喊砸,好多人就冲进去砸东西,我也跟着冲进去了。我踹了桌子几脚,拿起半块石砖摔在地上,一会儿我们就离开回去了,我不清楚现场后来的情况。当时我看到吕×、谭×、张×3还有一些“法恩莎”、“LD”的员工都参与了打砸。

20、证人张×6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法恩莎”的岳×和“马可波罗”的人发生了冲突,我看见岳×脸上受伤了,后来“马克波罗”的一个女负责人过来和“法恩莎”的人发生了口角,我就打电话给我们经理罗贤富,但没有打通,我就给他发了短信。大概过了20分钟,“法恩莎”的经理贾某过来了,他找到岳×问脸上的伤是谁打的,之后贾某就招呼我们过去,意思是人多不吃亏,我和张志、张某、燕小伟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都去了“马可波罗”的展位。贾某问对方是谁打了岳×,然后就吵了起来。我听到有人喊了一声“给我砸”,但我不知道是谁喊的,然后就有很多人冲进了“马可波罗”的展位。我把展位里的几块瓷砖踹碎了,后来我看到“马可波罗”的一个人眼睛流血了。然后我们就走了,警察来后,我被带去了派出所。

21、证人张×5的证言:当时我看见“法恩莎”和“冠珠”的人还有好多顾客都往“马可波罗”的展台走,我就跟着过去了。我看见“法恩莎”、“冠珠”、“LD”的好多员工已经在“马可波罗”的展台砸瓷砖了,他们用脚踹瓷砖、桌子,还有人在里边互相推搡,我也进去踹了三四块瓷砖,之后就有工作人员把我们拉开了。

22、证人王×2的证言: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在丰台区颐方园体育馆展会的“LD”展厅工作,我负责组装赠品。我在干活的时候就听到“法恩莎”的一名男员工叫骂“敢撕我的广告”之类的话,当时我也没在意。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有砸瓷砖的声音,看见好多人围在“马可波罗”展厅前看,我没过去,就站在边上,当时人太多,我什么都没看见。主办方的人把人劝开后,警察就来了,后来我被带去派出所了。

23、证人赵×、杨×2的证言:2014年5月2日上午,我们到了颐方园体育馆后看见“马可波罗”的展厅被人砸了,我们“法恩莎”展厅被主办方用胶带拦上了,后来民警来了,我们就来派出所了,当时打架的时候我们没有在会场。

24、证人刘×4的证言:我是远东神华集团LD公司经理。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在总公司开会时接到展会主办方胡×的电话,他说我公司LD展厅的员工出事了让我过去处理一下,然后我就到了颐方园展会。我看见“法恩莎”的广告喷绘被人撕下来了,“马可波罗”展厅内的瓷砖被砸碎了。后来我找到胡×,胡×说让我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于是我就和民警去派出所了。

25、证人何×的证言:我是法恩莎公司事业部总经理。2014年5月2日9时许,我在总公司开会时接到展会主办方胡×的电话,他说我公司“法恩莎”展厅的员工和“马可波罗”展厅的员工打架了,让我马上过来解决,后来“法恩莎”展厅的负责人贾某也给我打电话说了此事。我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9XXXXXXXX。我到了颐方园展会后,当时警察已经到了,后来又来了一些警察,但我不了解情况,我就给贾某打电话叫他过来。贾某说他在十里河,并害怕对方找人打他,我说警察已经来了,让他回来。没过一会儿,贾某就过来了,我们就在现场配合警察调查,待了一个多小时,叫回来七八个参与者,之后我们都被警察带去派出所了。

26、被害人郭×的陈述,证人王×1、李×、殷×的证言证明:通过观看案发时的录像,郭×、王×1、李×、殷×均指出录像的第9秒、第10秒,一个上穿蓝色短袖、外边套着绿色马甲、下穿牛仔裤、脚穿黄色鞋子的男子挥拳打了郭×面部一拳,之后郭×就捂着眼睛了,郭×的眼伤是此时造成。

27、视听资料证明:视频一开始能听到有人大声喊“砸了它、我叫你们砸了它”之类的话语,此时多名身穿绿色军装的男子和身穿绿色马甲的男子冲进马可波罗公司的展台,对展台内物品进行踢踹、砸毁,并对马可波罗公司的员工有殴打行为;被害人郭×当时站在展台后部,视频第9秒,一名上穿蓝色短袖、外边套着绿色马甲、下穿牛仔裤、脚穿黄色鞋子的男子击打了郭×的面部,然后郭×就捂住了左眼,该名男子又打了郭×旁边的男子,之后转身离开展台,在视频最后可见郭×的左眼流血;视频第17秒,贾某站在展台中间大声喊:“给我砸”,并指挥员工进行打砸;视频一开始可见郑利峰和一些穿绿色军装的男子进入马克波罗的展台。

28、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郭×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

29、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郭×的伤情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皮肤裂伤。

30、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刘×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关于被害人刘×1上唇皮肤伤口长度的问题,经询问,刘×1称同仁医院医生只是目测其伤口长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张嘉川答复正式伤检时使用标尺进行精确衡量长度,如果被害人是疤痕体质,可能会出现愈合后伤口变长的情况。

3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贾某当天在现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2014年5月3日主动到成寿寺派出所投案的情况。

3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贾某、张某的身份情况。

34、被告人贾某的供述:2014年5月1日,我们总公司的三个品牌“法恩莎”、“LD”、“冠珠”在丰台区颐方园体育馆参加展销会,我是“法恩莎”的负责人,“法恩莎”的展台与“马可波罗”的展台背对背挨着。当时“法恩莎”的广告牌比“马可波罗”的广告牌高出一米,“马可波罗”的人有意见,展会主办方的胡志强让我们把广告摘下来,当天这事就过去了。5月2日早上8时许,我在总公司开会,岳×和胡志强先后给我打电话,我都没有接,后来胡志强给我发短信说他不好协调广告牌的事情。又过了10分钟,罗贤富跟我说展会那边打架了,领导就让我们过去看看,我就和“冠珠”的负责人郑利峰一起开车到了现场。我先去了“法恩莎”的展台找岳×了解情况,我看见岳×脸上有伤,岳×跟我说是“马可波罗”的人打的,我听后很生气,就去“马可波罗”的展台找对方理论。我问他们谁把我们的广告撕了,还打我们的人,双方说着说着就骂了起来,后来主办方的人来劝我离开。我越想越生气就对我们的人喊了一声:“把他们的瓷砖给我砸了。”我们的人也跟着喊砸,三个品牌的人就冲到“马可波罗”的店里开始砸瓷砖。后我被其他人拉到店外,我挣脱之后回到“马可波罗”的展台,质问对方谁把我们的人打了,对方没人说话,我就走了。当时岳×、张×4、杨×1、吕×、郑利峰、一个姓张的LD员工都参与了此事。

案发后,我离开现场准备回公司,在路上我给公司领导何×打电话说了刚才的事情,之后我接到何×的电话让我返回展会,说警察正在调查此事,我就又返回了展会现场。在现场,我的两个同事已经被警察控制了,警察只是问我他俩是不是我们员工,并没有让我提供人员名单,后来我还跟着警察去搜寻我们的人。之后警察把我带去了派出所。

3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我是“LD”陶瓷的员工。2014年5月2日8时50分,我看到“法恩莎”的同事岳×脸上有伤,“马可波罗”的一个女负责人带着几个人在“法恩莎”的展台骂人,并且踹了“法恩莎”的洁具,这时“LD”、“冠珠”的人都来到了“法恩莎”的展台,随后市场保安把我们都疏散了。岳×给贾某打电话说我们被“马可波罗”的人打了,过了半个小时,贾某、郑利峰就来了,他俩去了“马可波罗”的展台,我们还待在“法恩莎”的展台旁边。贾某问对方谁打人了,对方没人说话,市场保安就拦着贾某和郑利峰。贾某喊了一句:“给我上,砸了它!”我就冲了上去,到了“马可波罗”的展台,我用脚踹了两块砖,“马可波罗”的人拦着我,我打了一个男子胸部一拳,这个男子向后退,旁边还有一个“马可波罗”的销售男子,他戴着眼镜,我用拳头打了他面部一拳,这个男子的眼镜被我打掉了。当时现场比较乱,我打完这两个人后就离开了。2014年5月3日我自己去了分钟寺派出所。当时贾某和郑利峰也冲进马克波罗的展台砸瓷砖了,其他参与者还有张×5、张×6、岳×。我当天身穿蓝色短袖上衣、深蓝色牛仔裤。

36、收条证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张某和同案郑利峰共同赔偿被害人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整,赔偿被害人刘×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该款项已给付。

37、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手机通话记录单证明:被告人贾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5XXXXXXXX在2014年5月2日的通话情况,该号码从9时35分至10时45分与139XXXXXXXX有多次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予以确认;被告人贾某当庭供称仅喊过“砸瓷砖”的话语,与同案张某、郑利峰的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内容不符,故对该部分供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商务服务协议欲证明被害方有过错,本院认为,该份协议无法证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张某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张某等人在打砸过程中造成马×轻微伤,但现有证据证实马×的伤情系在本案之前的冲突中造成,与被告人贾某、张某后续的伤害行为无关,故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该项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对被害人刘×1的伤情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该伤情鉴定意见的委托程序、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亦对伤口瘢痕长度问题做出了合理解释,因此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予确认;被告人贾某、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及其单位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名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激化矛盾存在过错,被害人所属单位和其他人员的过错问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事实、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两名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害人郭×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贾某无自动投案情节、未能如实供述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的到案过程有其本人供述、证人何×的证言为证,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贾某有自动投案情节,且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依法可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故对该项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代理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害人刘×1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贾某、张某均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30日被先行羁押的28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判  长    胡  洋
人民陪审员    王永生
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

○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记  员    李  洋
 记  员    夏  萌

首席律师: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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