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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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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当,成立敲诈勒索罪

关注:85 发布时间:2024-01-16 作者:陈晓伟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县某村村民时某某、冯某某夫妇以某县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其经营的冯某某之弟冯某2承包地及毁坏树木、苗木等为借口,在冯2已与XX公司就占地面积等达成一致并全额收到租地款的情况下,多次以关闭发电机、阻挠铺设电缆、阻拦施工铲车等方式阻挠施工,并扬言拆除已安装光伏设备,迫使XX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冯某某指定的其女时2账户汇款12万元。

二、辩护策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时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本起案件是因为村民为了维权而涉嫌犯罪,辩护人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并和时某某确定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

1.本案的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被告人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时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主要辩称:1、被告人冯某某没有使用胁迫、恐吓等敲诈行为,且不是出于非法目的,而是维护自身的合法的财产权利,被告人冯某某索要毁树赔偿款是在合理款项范围内提出自己的主张;2、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且无相应证据支持;3、本案起因是XX公司毁坏冯某某苗圃、树木引起的,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经过县乡两级政府领导予以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4、被告人冯某某多次信访与本案无关。被告人时某某辩护人主要辩称:本案的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被告人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某县某乡人民政府证明、某县某乡某村民委会证明、某县某村光伏占地租地及附着物补偿发放表、农户承包土地登记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窦某某、朱某某、冯3、冯4、马某某、胡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被告人冯某某、时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证人窦学飞、朱树强、冯占英、冯鑫、马秀更、胡辉、刘向伟、王新朝的证言,均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辩护人质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被告人冯某某、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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