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侯某某、刘谋娟、李某、吴某贝、崔某、吴某晶在2018年到2021年9月间,在北京市某基地某地,以北京某通科技中心、北京某通科技中心、北京某科技中心、北京中某科技中心等名义,以帮助其他单位办理体系、产品认证恢复、年审等为由,骗取30多家公司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接到本案件后,立即去看守所预约会见了当事人侯某某,向其了解了案件情况,包括侯某某的公司主要从事什么业务活动,侯某某是什么职位,是否是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对公司的经营具有决策权,公司的具体经过模式是怎么样的,公安机关是认为公司的什么行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有利于自己的情节有哪些?通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当事人那边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通过和当事人沟通,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候某某的行为应该成立合同诈骗罪。
(2)候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认罚。
(3)在案的资金足以挽回损失被害单位的损失。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侯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认罪认罚,在案资金尚能挽回被害单位的损失,所以对侯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